賣車不給合格證 工商罰款50萬

近期,蘭州市工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依法查處一起汽車4S店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簡稱“合格證”)作為銀行貸款抵押物,隱瞞事實真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開出50萬元罰單。

2017年底,陸續有消費者投訴稱,他們購買東風標緻汽車時甘肅神馳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甘肅神馳”)不隨車提供汽車合格證,導致無法掛牌、正常上路行駛等一系列問題。接到投訴舉報後,專業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走訪當事人瞭解事實情況,通過分析研判,認為“甘肅神馳”的相關經營行為已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遂“訴轉案”立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本辦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甘肅神馳”的經營行為屬於消費欺詐,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本案涉及消費者眾多,拖延時間長,情節嚴重。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2018年月2月7日專業分局對“甘肅神馳”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2.處以500000元罰款;

3.支持消費者將“甘肅神馳”和“蘭州分行”一併訴訟至皋蘭縣人民法院,2018年4月2日法院最終判決“蘭州分行”返還消費者汽車合格證。

加強汽車銷售市場監管,以行政執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法律賦予工商部門的職責。蘭州市工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已明確要求汽車經營者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強化信用約束,承擔法律責任,立即停止“車證分離”的營銷模式,確保向消費者交付新車時,包括合格證在內的所有單證隨車證件一併交付,堅決杜絕缺證賣車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車時增強維權意識,儘量選擇規模大的汽車經銷商,買車付款前先查驗車輛資料是否齊全,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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