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品采购试行办法发布 失信黑名单企业不得参与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文件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这是广东6月以来发布的第二份关于医药市场重要政策的文件。早在6月7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就曾发布《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业内表示,此次广州发布的药品采购政策,再一次标志着,广东省域市场的药品采购活动即将步入新一轮的“多元化”采购实施阶段。

根据《通告》,参加广州地区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将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药品集团采购协议。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分类采购,参加广州地区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暂不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主要采购方式包括:一是直接挂网采购,包括国家及省谈判目录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等;二是集团谈判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三是竞价采购。除前述药品和按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其余药品按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列明的通用名、剂型分组、规格并结合质量层次,进行竞价交易,医疗机构按竞价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通告》显示,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的形式。不过,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报名。近两年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因在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报名。近两年被列入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也不得参加。

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其中,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集团采购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要的,医疗机构可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后采购有关药品。一个采购周期内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本采购周期采购总金额的5%。

根据《通告》,此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3年。

广州市此项政策的执行将有利于规范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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