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提審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

最高法院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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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最高法院首次提審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 助推基本解決執行難

陶凱元擔任審判長

6月29日上午9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就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一案組織公開質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陶凱元擔任審判長主持質證並當庭調解結案。

本案因丹東益陽公司與丹東市輪胎廠債權轉讓合同還款糾紛一案的執行工作引發。在民事案件審理期間,丹東中院依申請查封了輪胎廠土地6宗,嗣後判決輪胎廠向丹東益陽公司償還欠款422萬元及利息。


強制執行期間,因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市長辦公會決議發佈將輪胎廠土地掛牌出讓的公告,丹東中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隨後,上述6宗土地被出讓,但出讓款4680萬元均被輪胎廠用於償還職工內債、醫藥費及其他普通債務等,未用於清償對丹東益陽公司的欠款。丹東益陽公司遂向丹東中院提出錯誤執行賠償申請,該院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


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期間,丹東中院以輪胎廠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不符合國家賠償立案條件為由,決定駁回丹東益陽公司的國家賠償申請。

丹東益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後,決定提審本案並組織公開質證。質證期間,合議庭組織丹東益陽公司和丹東中院進行協商,促使雙方當庭達成賠償協議,丹東中院給予丹東益陽公司國家賠償300萬元,隨後丹東益陽公司向丹東中院申請撤回民事案件的執行,由丹東中院裁定民事案件執行終結。隨後,經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當庭宣讀賠償決定,確認雙方協議。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審的首例錯誤執行賠償案。據瞭解,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司法賠償糾紛中,約一半為錯誤執行賠償糾紛,其中很大一部分賠償申請因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被駁回。在這些被駁回賠償申請的執行案件中,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確實只是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並未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此種情形下,按照國家賠償法的制度設計,損害已經確定且已窮盡其他救濟渠道被認為是申請賠償的前提,故對申請執行人所受損害的救濟仍應以執行程序為主,國家賠償不宜“提前介入”,否則會導致兩種救濟渠道的混同,最終影響整個司法制度的效益。但也有一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已經完全喪失清償能力,執行程序本應依法終結,只是因為此前關於“終結本次執行”以及國家賠償與執行程序銜接的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個別法院在理解適用時又有所偏頗,導致案件被不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或者長期保持“終結本次執行”狀態。這些案件既執行不了,又難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不僅給人民群眾留下“執行難”“賠償難”的負面印象,影響了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形象,而且給人民群眾造成了“二次傷害”,必須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審本案,為處理此類糾紛樹立了標杆,具有積極明確的典型示範意義,即對於人民法院確有錯誤執行行為,確已造成損害,被執行人毫無清償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的案件,即使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也可以進行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本案,對於全國法院進一步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工作質效,切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倒逼和規範法院執行行為,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將起到重要的示範引領和助推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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