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與票據相關的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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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與票據相關的糾紛有多種不同的形態,既包括因票據基礎法律關係引起的訴訟,也有因票據行為引起的訴訟。既有因票據權利的得喪變更引起的訴訟,也有因非票據權利引起的訴訟。票據糾紛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糾紛,部分糾紛可同時由付款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另一部分卻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有一部分不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那麼不同的糾紛類型應如何區分呢?實踐中如何具體確定票據糾紛的管轄法院呢?

裁判要旨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基礎法律關係而引起的訴訟,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票據糾紛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案情簡介


一、2016年1月15日,甲方吉林環城農商行(買入方)與乙方恆豐銀行青島分行(賣出方)簽訂《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約定以下主要內容:根據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據與相關資料,甲方審核後,同意對銀行承兌匯票36份,合計票面金額4.8億元辦理轉貼現。協議還約定,相關糾紛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雙方協議簽訂後,恆豐銀行青島分行僅向環城農商行交付其中一張票據。剩餘約4.7億元的票據並未交付。環城農商行在吉林高院起訴要求恆豐銀行青島分行依據合同約定交付票據並承擔違約金。

三、恆豐銀行青島分行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案屬於票據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吉林高院沒有管轄權。吉林高院一審裁定駁回恆豐銀行青島分行管轄異議。

四、恆豐銀行青島分行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實務經驗總結


與票據相關的糾紛的管轄,應區分不同的情形分別判斷。

1、因票據基礎法律關係,即票據資金關係、票據預約關係、票據原因關係而引起的訴訟,本質上為一般的民事訴訟,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其管轄的確定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即當事人可以協議確定管轄法院。本案的糾紛系因票據原因關係(轉貼現合同關係)而引起的糾紛,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為環城農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故吉林高院有管轄權。

2、因票據權利而引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票據糾紛,應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票據法》第四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包括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含再追索權)。其他權利不屬於票據權利。

3、如果是因非票據權利糾紛而引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糾紛是指基於票據法的規定產生的但不是由票據行為直接引起的票據款項以外的債權糾紛,具體包括票據交付請求權、票據返還請求權、票據損害賠償請求權、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和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等糾紛。以上糾紛,屬於票據法規定的非票據權利引起的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與票據相關的糾紛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對於多數人而言,一般很難區分票據原因關係糾紛、票據權利糾紛和非票據權利糾紛。同時,與票據相關的糾紛往往各種法律關係疊加,訴訟路徑選擇複雜多樣,不同的路徑選擇在管轄上也會有明顯的差異。因此,建議當事人在面對複雜重大的票據糾紛時,應委託對票據糾紛處理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團隊進行統籌謀劃,防止因管轄權選擇錯誤而浪費時間、人力和訴訟費。

相關法律法規


《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 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二審裁定在“本院認為”部分發表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吉林環城農村商業銀行在原審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本案系涉案當事人因履行《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和《代保管商業匯票資料協議》而引起的糾紛,並非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爭議,故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管轄的相關規定。恆豐銀行青島分行提出此項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第八條及《代保管商業匯票資料協議》第六條均約定,合同雙方若發生爭議由甲方即吉林環城農村商業銀行所在地法院管轄。該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約定的管轄條款有效。因此,吉林環城農村商業銀行有權就本案向其所在地吉林省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根據本案訴訟標的額達4億餘元及二原審被告恆豐銀行青島分行與恆豐銀行的住所地均不在吉林省轄區的事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二條“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陝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其受理本案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


吉林敦化農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轄終72號]

延伸閱讀


一、非因行使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案例一:東營眾和橡膠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北支行、柴永勝管轄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民轄終字第297號]該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東營眾和公司的起訴事由及訴訟請求,該案並非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票據金額權利的糾紛,故屬非票據權利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東營眾和公司系以工商銀行寧波江北支行和柴永勝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張權利。原審被告之一柴永勝住所地在山東省廣饒縣,屬原審法院轄區。該案立案時間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且案件訴訟標的額超過300萬元。根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該案屬原審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範圍。原審法院作為原審被告之一柴永勝住所地具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權的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東營眾和公司選擇向原審被告之一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原審法院管轄該案並無不當。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河南潤來首飾有限公司與江蘇銅鋒貿易有限公司、江蘇新華髮金屬物資有限公司票據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商轄終字第0120號]該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中,新華髮公司是針對銅鋒公司、潤來公司提起的共同侵權之訴,銅鋒公司住所地在蘇州轄區,故原審法院作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本案票據損害責任糾紛屬於侵權糾紛,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無不當。因本案屬非票據權利糾紛,原審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而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確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亦無不當。潤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案例三:淮安市華石建材有限公司、淮安市華建商貿有限公司與金加宏、徐曉捷管轄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商轄終字第00202號]該院認為:“本案不屬於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案涉票據系華石公司作為出票人,華建公司作為收款人,後華建公司背書轉讓給恆泰公司,恆泰公司再背書轉讓給嘉興中環公司,最終,嘉興中環公司將案涉票據貼現。因此,華建公司、華石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均非案涉票據的持票人,其主張的也並非票據權利,故原審認定本案案由為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並以此為由認定原審法院有管轄權不當。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權。本案審理期間,華石公司、華建公司撤回了對除金加宏、徐曉捷之外的其他原審被告的起訴,且明確系依據委託合同關係提起本案訴訟,而原審被告徐曉捷的住所地在江蘇省淮安市,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申請公示催告後要求確認票據權利的糾紛不屬於因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案例四:河南省忠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靜海縣寶來工貿有限公司等票據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34號]該院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案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忠信公司起訴請求確認涉案票據權利歸其所有,不屬於票據權利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忠信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基於票據原因關係不真實要求確認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糾紛,不屬於因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案例五:廈門錦廈科技有限公司與淮安經濟開發區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東陽市義東貿易有限公司票據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231號]該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票據糾紛包括因行使票據權利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即票據糾紛既包括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的票據權利,即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所引起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糾紛;也包括行使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即基於票據法的規定產生的但不是由票據行為直接產生的票據價款以外的債權關係,所引發的票據交付請求權、票據返還請求權、票據損害賠償請求權、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和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等糾紛。本案中,原審原告以訟爭票據的轉讓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等為主要理由,要求返還票據項下的款項,該項請求並非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糾紛,而屬於票據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範疇,系因非票據權利引起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原審被告淮安公司在一審中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本案的訴訟標的金額,將本案移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主張本案系票據權利糾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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