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案件的起訴和受理中對被告身份的要求,我國法律法規早已明確,但是否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具體信息,尤其是被告身份證號信息的問題,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在實踐中給很多當事人和立案法官帶來了不少困擾。最高法院這次回覆,算是解決這個問題了。
大樹:
您好。您的來信收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於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係、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於確定具體的被告。當然,原告如果在起訴階段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一方面有利於被告身份的識別,足以使該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另一方面有利於後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6日
現小編將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整理如下,供讀者參考: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六條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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