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從法院劃出來?驚動最高法院!官方這樣回應

今日,一則執行局要從法院分出去的消息在媒體上廣為流傳,引發了法律人尤其是執行法官的關注。

文章如下:

执行局从法院划出来?惊动最高法院!官方这样回应

“擬將審判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重新整合配置機構,在汨羅市司法局外分設汨羅市執行工作局,在市人民法院新設執行裁判庭,在市公安局設立汨羅市公安局執行警務大隊。”被認為是執行局將從法院剝離的信號。

細看之下,這其實是2018年1月份的一條信息(原文目前已經刪除),其實早在去年四月,最高院就透露“執行外分”模式在湖南的某法院試點,現在來看,這個某法院就是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至於效果如何,尚未聽到官方報道,應該還處於模式階段。

那執行局真的會從法院劃分出去嗎?最高院曾經就這個問題進行過答覆,全文如下:

最高法院:關於將執行局與人民法院剝離的建議答覆

您提出的關於將執行工作局與人民法院剝離的建議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現答覆如下:

您在建議中指出了我國當前執行工作中所存在的相關問題,分析了審執分離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從儘快頒佈《強制執行法》、行政主導型執行機構的體制設想、行政主導型執行機構的監督機制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將執行權從人民法院剝離、建立以司法行政權為主導的審執分離執行制度的相關建議,我們認為您的問題分析透徹、全面,所提建議具有較強的系統性、針對性和一定的可行性,對於我們加強調查研究、推進執行改革、落實中央決策具有啟發意義。

一、關於審執分離改革路徑的不同觀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但《決定》沒有指明具體的方向和路徑。對此,社會上主要有三種解讀。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實施徹底的外分,讓執行權脫離人民法院,這正是您在建議中提出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深化內分,在法院內部將審判和執行作進一步徹底的分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深化內分、適當外分,在深化內分的同時,將一部分執行實施工作交給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門行使。各種解讀從不同角度出發,都有道理,也各有利弊。您在建議中闡明瞭支持徹底外分模式的理由,論證充分,但是社會上也有觀點認為,民事執行權與審判權的分離應該繼續留在法院內部進一步深化,具有較強說服力,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深化內分”符合執行效率優先原則。近3年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收案數每年以兩位數的百分比持續增長,2015年新收案件數已達到416萬件。執行程序應當遵循效率優先原則,如果將執行實施權交給法院以外的行政機關行使,查封、扣押等63項執行實施命令權均由行政機關作出,則需要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保障其公正性,從理論上講,每一件民事執行案件都可能衍生出數十項行政訴訟,而且訴訟審理週期較長,嚴重影響執行效率。同時,大量涉及執行爭議的裁決權仍需法院行使,如此,將造成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來回奔波,對當事人來說增加了執行的成本和負累,對於行政機關來說也降低了執行效率。而在人民法院深化內分,當事人對執行實施命令的異議,多數可以通過快捷的異議、複議程序予以救濟,部分涉及實體權利的重大爭議通過異議之訴解決,可以有效實現公正與效率兩種價值的平衡。

(二)“深化內分”有利於立審執協調。佔相當比例的債務人在訴訟階段,甚至在債權人起訴前極盡所能轉移財產,規避將來可能面臨的執行,已成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民事審判權和執行權在人民法院“深化內分”後,可以統籌立案、審判、執行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執行指揮系統的功能,將其中的網絡執行查控手段前移到立案、審判環節,增強債權人查找債務人財產的能力,提高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的運用比例,及時、有效控制債務人財產,以保全促調解、促和解、促執行,可以從源頭上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降低申請執行人權利落空的風險。同時,在執行程序中,執行部門還可以及時將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移送審判庭,充分發揮破產法律制度消化執行積案、緩解執行難的功能,促進市場經濟按照規律健康有序發展,及時解決被執行人因資不抵債而陷入破產不得、執行不能的大量“殭屍案件”。保全、審判、調解、執行、破產等環節環環相扣、互相兼顧,能有效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

(三)“深化內分”切合執行權運行要求。從權力性質上來說,執行權是兼有司法權屬性和行政權屬性的複合性權力,含有司法權屬性的這種權力理論上應當由司法機關行使。從執行權的具體內容來看,可以進行兩次劃分,第一層分類,執行權可分為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兩大類,其中執行裁決權應交由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裁判庭行使,對此早已形成共識;第二層分類,執行實施權可以進而分為執行判斷權和執行行為實施權,如判斷某動產、不動產是否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是否可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處置決定,就屬於典型的執行實施中的民事權利判斷,這種判斷權應由法官行使,顯然也不適宜交由行政機關。因此,無論從執行權的權力性質,還是從執行權兩次劃分的具體內容來看,執行權在人民法院“深化內分”、有序行使,符合執行權運行規律和執行工作的長遠發展趨勢。

(四)“深化內分”符合多數國家或地區的通常做法。從目前對國外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執行體制研究情況看,將執行職權賦予法院是主流做法,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秘魯、日本、澳大利亞、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其優勢在於審執協調順暢,程序相對簡便,權威性高。而以瑞士、瑞典、越南為代表的國家將執行機構設置於法院外部,其效果尚不明確,存在較大爭議。上世紀90年代,蒙古國在法院外設立獨立的執行機關,以期解決執行難、提高執行效率,但改革後執行機關及執行員的公信力受到挑戰。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的國家,執行實施中的重要命令由法院發出,但具體實施系行政機關負責,這種混合式的權力配置效率同樣較低。

(五)“深化內分”模式改革成本最低。執行機構設於法院是我國的傳統,近年來人民法院運用系統思維,堅持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以規範化建設為保障,建立和完善全國四級法院執行工作統一平臺,實現執行工作領域的深刻變革,執行效率和規範化水平顯著提高,執行工作取得顯著進步。如徹底外分,不僅風險難以預測,而且立法成本、人力物力成本和社會成本巨大,當事人和執行機構均難以承受。

一是立法成本巨大。將執行權從法院分立出去,涉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規司法解釋的修改,新的執行機構也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規定和操作規範。這是一項程序複雜、耗時漫長、投入巨大的系統工程,立法調整的遲遲不到位會給執行工作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二是人力物力成本巨大。現行執行隊伍中仍有部分人員懷抱擔任審判法官的職業理想,一旦將執行機構成建制劃撥出去,必然動搖有意通過輪崗回到審判崗位的執行法官的信心,導致人才流失。全國法院系統耗資巨大設立的對執行工作具有顯著推進作用的執行信息化指揮中心,需要進行軟硬件方面的重新改造。新的執行機構需要重新購置場所,劃定編制,招錄人員,開展培訓,待形成一支裝備齊整、業務過硬的執行隊伍和運行通暢的工作管理體制,需要耗費大量的人財物,並耗時多年。

三是社會成本巨大。我國法院對強制執行的專屬權由來已久,已被老百姓所熟悉,實行徹底外分模式,短期內公眾可能難以適應。徹底外分模式會出現部分工作在兩個完全獨立部門之間移交、協調的情況,會降低執行效率,增加當事人負擔。如果繼續在法院內部深化執行改革,一方面可以調整局部不適應的體制機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徹底外分造成的劇烈動盪。

二、關於審執分離改革的工作開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決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中,將審執分離改革內容納入此次五年改革綱要,並專門成立了審執分離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民事執行、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改革調研論證工作,並定期召開小組會議,就改革的基本思路、溝通協調、進度安排和試點批覆等事項進行總體安排和具體分工部署。

一是組織專項課題研究。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將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研究申報為中國法學會“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重點專項課題予以立項,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擔任課題負責人,並集合優勢資源,召集資深專家學者和各級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共計20餘人組成課題組共同調研,於2015年12月形成了近30萬字的調研報告,初步提出“深化內分、適當外分”的執行體制改革框架建議,引起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廣泛共鳴。

二是積極推動改革試點。2015年1月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批覆同意廣東、浙江、廣西、江蘇、上海、貴州、青海高院和河北唐山中院、四川成都中院等九個地區法院的試點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法院均著眼於審判權與執行權在法院內部深化分離,側重權力制約,規範執行行為,強化執行實施的統一管理與協調,均取得顯著成效,為執行體制改革頂層設計提供了能複製、可推廣的成功經驗。廣西法院審執分離改革後,2016年第一季度共執結9828件案件,同比上升30.7%;申訴信訪案件總量同比下降25%。浙江法院系統強化執行工作的警務保障,充實了執行力量,案件實際執行率大幅提升。上海法院緊密結合員額制改革,在執行機構試點以法官為主導的團隊化工作機制,提升了執行辦案質量。唐山執行改革試點從強化對下統一管理協調的必要性出發,撤銷了所有基層法院的執行機構,由中院執行局下設5個分局,管轄17個區縣的執行實施案件,這種模式與您在建議中提出要在上下級執行部門之間實現垂直管理的體制設想異曲同工,也取得了較好效果,在未增加執行人員情況下,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共結案8852件,結案數同比上升21.7%,執行標的到位率上升22.7%,涉執信訪下降24.5%。各地試點改革的規範化、效率化和權威化效應,受到當事人和社會好評。

三是反覆論證並形成基本思路。根據課題調研成果和試點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初步形成改革思路,並先後在北京、深圳、南京、合肥等地召開專家論證會及視頻座談會,認真聽取專家學者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合計徵求各方意見300餘人次,最終形成了深化內分、適當外分的初步意見。其中,關於刑事案件和行政行為強制執行工作,我們的意見與您的建議觀點一致,認為宜交其他國家機關辦理,但關於民事執行權與審判權的分離,我們更傾向於支持在法院內部深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將該初步意見上報中央政法委,並建議儘快提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研究。

三、關於審執分離改革的下一步工作計劃

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中央政法委的溝通聯絡,推動審執分離改革最終方案的儘快出臺,並根據該方案,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精神,抓好貫徹落實,確保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改革要求落地生根。同時,我們還將繼續抓好對試點地區改革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經驗總結,為將來審執分離改革方案的全國推廣奠定堅實的實踐基礎。審執分離改革方案,將由中央政法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中央一旦作出決策,無論是深化內分還是徹底外分,最高法院都將堅決貫徹落實,確保改革進程中執行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莊嚴承諾如期兌現。

四、關於執行工作的主要近況

執行難問題是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多年以來,人民法院一直致力於該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執行難尚未根本消滅。您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了審執分離改革的建議,這是對我們執行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代表們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關心支持,是我們推動執行工作不斷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現將執行工作的主要近況介紹如下: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時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向全社會作出了莊嚴承諾。為打贏這場硬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通過了《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對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思路、主要任務及組織保障提出了明確、具體要求。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進行了動員部署。

我們的總體工作思路是,在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設計、鼓勵改革創新、實行標本兼治的前提下,全面推進執行體制、執行機制、執行模式改革,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執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化執行查控體系、執行管理體系、執行指揮體系及執行信用懲戒體系,不斷完善執行規範體系及各種配套措施,實現執行工作領域的深刻變革,切實補齊執行短板,破解執行難題。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實現執行模式改革。一是針對查人找物難問題,全力推進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建設。要徹底改變“登門臨櫃”查人找物的傳統執行模式,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為核心、以地方各級法院“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為補充、覆蓋全國地域以及覆蓋存款及其他金融產品、車輛、證券、股權、房地產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讓執行人員在短時間內,足不出戶,就可以查控被執行人在全國範圍內的主要財產,極大提高執行效率,擴大財產查控範圍,根本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巨大壓力,有效扭轉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的局面,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

二是針對被執行人誠信意識不強、自動履行率低下的問題,建立健全聯合信用懲戒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通過信息化、技術化手段向聯合懲戒單位推介,通過各單位職能作用的發揮,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網絡等各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今年年初,已與國家發改委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推出8大類55項懲戒措施,涉及30多個重點領域;今年6月底,提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又增加了5項懲戒措施。下一步,我們將加強溝通協調,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合作備忘錄和中央決議落到實處,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

三是針對經濟下行壓力下的財產處置難題,創新推廣網絡司法評估拍賣制度。全國法院正在推行以網絡司法評估和拍賣方式處置被執行財產的模式,徹底斬斷以往評估、拍賣環節中的利益輸送鏈條,祛除權力尋租空間,降低成本,簡化程序,提高執行財產變現率,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今年8月,已經頒佈了《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網絡司法評估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在研究制訂中。

(二)實現執行管理模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研發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今年上半年在部分省市試運行,下半年將推廣應用,2017年1月1日起全國四級法院執行案件將在統一辦案平臺運行。該系統全面運行後,將有效改變多年來各地法院執行案件辦理系統相互分割、各自為政的局面,有利於實現全國四級法院執行案件辦理信息的互聯互通,有助於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辦案全流程的執行監督,確保執行權規範有序運行,重點消化法院內部存在的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三)實現執行體制改革。橫向方面,進一步優化執行權的科學配置,設立執行裁判庭,審理執行程序中涉及實體權利的重大事實和法律爭議,形成審判權對執行權的有效制約和監督;縱向方面,依託執行指揮系統,強化全國四級法院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體制,提高執行實施效率。

(四)完善執行工作機制。除了完善前面提到的執行轉破產機制和財產保全機制外,還要進一步完善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機制,通過增加法定追加情形,加大對假離婚等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辦理機制,通過嚴格認定標準程序、完善集中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完善執行不能案件的辦理,理清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界限。

此外,我們正在開展執行案款專項清理活動,探索建立長效機制,規範執行案款的收發管理;正在制定系列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努力將執行權關進制度之籠;正在引進第三方評估機構,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評估工作更加客觀公正。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全國各級法院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綱要》的要求,齊心協力,攻堅克難,確保在兩到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

最後,解決執行難和穩妥開展審執分離改革涉及人財物等方面的諸多事項,是社會性的系統工程,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決,相信在各級黨委的堅強領導下,在各級人大、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下,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基本解決執行難和審執分離改革一定能夠取得成功。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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