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美國電商全面徵稅 對國內電商有何啓示?

對美國電商行業來說,這是一個歷史性時刻。這意味著美國消費稅體系正式全線覆蓋網絡電商。美國網絡電商的稅收紅利期正式結束,他們將步入與普通零售商平等競爭的時代。

在美國最高法院今日判決之前,美國的網購還是沿襲了幾十年前的規定。即如果一個網購商家在A州,其在B州沒有實體業務,那麼B州消費者從該商家購物,則可以不用在B州繳納消費稅。而在判決之後,不管有該商家在B州有沒有實體店,B州消費者都必須根據本地消費稅率繳稅。

「重磅」美國電商全面徵稅 對國內電商有何啟示?

(美國各州消費稅一覽)

根據一份報告測算,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將打開一項新的政府收入來源,每年的稅收收入可增加130億美元。但這對電商企業來說卻並不是一個好消息,據悉,6月21日此消息一出,美國互聯網零售商集股價集體下跌,亞馬遜下挫19.86美元,報收1730.22美元,跌幅1.13%、eBay下跌約1%、Way fair、Overstock、Etsy、Shopify均下跌超2%。

「重磅」美國電商全面徵稅 對國內電商有何啟示?

問題一:如何看待美國的電商徵稅?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對於稅收問題我們仍應該客觀看待。稅收公平不僅是歷史的、變化的,而且衡量公平與否的標準往往還是多維的,因而稅收公平也是相對的。這種價值觀是隨著時代發展而動態變化,本次判例就深刻地體現了這樣一個原則理念。這對我們國家的電商行業的未來也就有現實的指導意義,對稅收改革的大命題中提供一種可行的選項,財富的分配,稅收的調整,將在相對的歷史時期給我們改革加碼。

問題二:如何看待電商徵稅?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旭華律師曾表示,稅收法定,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電商是“互聯網+商業”發展的結果,本質還是屬於商業,既然是商業圈的主體,顯然沒有逃避稅收的權利。因此,電商繳稅勢在必行,只是稅率和繳費方式上可以探討。譬如稅率可以在開立之初予以優惠,繳稅方式可以由平臺根據交易額代扣等等。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也曾表示,電商徵稅應當是大勢所趨。對於B2B、B2C而言,因為主體都是經工商、稅務登記的經營實體,作為電商而言也只不過是變更了經營方式而已,所以不存在徵稅爭議。但對於C2C個人網店而言,徵稅依據充分但徵稅難度大。個人網店可以比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同時因個人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經營,因此第三方交易平臺可以作為代繳義務人。

問題三:我國對電商徵稅有無規定?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認為,雖然截至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並不帶代表我國從事電商的企業或者個人不需要納稅。首先根據2017年底最新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服務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另外,為了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在2018年至2020年間免除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然,這樣的規定也是用於電商經營者。也就是,我國不存在電子商務企業無需納稅的規定,如果非說免稅的話,也只是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階段性優惠措施,而且這樣的優惠措施同樣適用與線下企業。

問題四:對中國出口電商有何影響?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呂友臣認為,對中國賣家來說,將直接面臨著幾個問題:一是如果各個州跟進最高法院的裁決,那麼賣家只要有貨物銷售到該州,就需要有該州的稅號。二是賣家需要代收代繳該部分消費稅,美國各州的消費稅稅率和辦稅手續還不盡相同,需要賣家花大力氣去了解掌握。三是存在對裁決前的消費稅進行追繳的可能。更重要的是,美國對電商的徵稅會極大地啟示中國的稅務部門。同時,隨著政府稅收信息的交換,賣家在美國的稅收記錄也會成為其在中國的繳稅信息。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認為,美國此項法令對中國出口零售電商行業影響有限。根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發佈《2017年度中國出口跨境電商發展報告》(專題鏈接:www.100ec.cn/zt/17zgfz/)顯示,2017年中國主要電商出口國家佔比,美國僅佔15%,份額不大,因此還不足以對整個行業產生大的影響。另外,美國此項法令有其合理性,線上企業與線下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規定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實際上中國也並不存在對電商企業特別的稅收優惠措施。

問題五:對國內電商徵稅有何啟示與建議?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姚建芳表示,對於C2C模式中的個人賣家而言,由於網店利潤本來就低,一旦被列入徵稅範疇,只會增加其負擔,勢必會將徵稅壓力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漲價是短期內的必然舉動,而如此一來,網購的價格優勢可能將不再明顯。另外,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苦於品牌效應和粉絲效應,只能通過刷單營造銷售火爆假象,吸引消費者下單。一旦被嚴格查稅,賣家自己挖的坑必須自己買單,所以嚴格按照要求徵稅對打擊刷單是有力武器。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曹磊認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主流業態有以下四大類模式:分別是B2B、B2C、O2O、C2C;前三類電商模式,由於交易賣方主體(不管平臺自營,還是入駐平臺賣家)都為工商註冊企業性質,故本身就已納入公司註冊地所在線下徵稅監管範疇,不存在所謂偷稅漏稅說法。

此外,曹磊還表示,徵稅對於電商賣家其實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一些不規範的賣家通過“刷單”刷虛假銷量和好評,影響了賣家市場間的公平競爭,而現有的徵稅體系一旦與電商平臺後臺交易數據進行對接,

對打擊“刷單”也是很好的一劑猛藥,可以使交易數據更加透明化、交易環境也得到淨化。

曹磊還建議,可以針對個人賣家、企業賣家、還有平臺企業進行差異化徵稅。比如營業額低於國家法定額度可以繼續堅持免徵;應漸進式推進徵稅,不能用力過猛,以免扼殺尚處於發芽狀態的小微賣家;對於大學生因學習需要而開設的網店、特殊群體開設的網店以及個人二手置換的臨時小店等非經營類的網店,要特殊對待。而且,未來針對電商的徵稅體系,一旦與電商平臺後臺交易數據進行對接,將有力地打擊“刷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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