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院發布10大「民告官」典型案例

云南省高院发布10大“民告官”典型案例

云南省高院发布10大“民告官”典型案例

6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2017年雲南法院行政審判白皮書及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審案件3186件,同比下降5.66%,案件數量在連續兩年高速增長後,今年穩中略有回落。新收行政二審案件1422件,同比上升15.05%,二審案件仍保持較高增長速度。

云南省高院发布10大“民告官”典型案例

2017年雲南法院行政審判

十大典型案例(部分)

案例1

蔣富昌訴蒙自國土資源局、蒙自市城管局、蒙自市文瀾鎮政府行政強制拆除案

【案情摘要】蔣富昌於2014年3月7日成立蒙自富昌農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系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化肥銷售。2011年7月30日,蔣富昌向王紅斌租用鋪面9間用作經營場所,期限為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2年初,蔣富昌在租用鋪面後的空地上建蓋鋼架房屋用作倉庫。蒙自市國土資源局、蒙自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蒙自市文瀾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被告)認為蔣富昌未經批准擅自建房的行為違法,限蔣富昌戶於2016年4月11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逾期不拆除則強制拆除。2016年4月12日,三被告對蔣富昌建蓋的鋼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同時將房屋內的化肥等物品搬至觀音橋綜合市場。蔣富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三被告強拆其倉庫的行為違法並賠償其損失60多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三被告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蔣富昌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三被告行為屬超越職權的行為,依法應當對蔣富昌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賠償。三被告無證據證實損毀的物品價值,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結合本案實際,酌情認定損毀的化肥及其他物品價值為7萬元,判決維持一審確認違法的判項,撤銷一審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的判項,由三被告共同賠償蔣富昌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

【典型意義】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必須有基礎行政決定並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蔣富昌建蓋的倉庫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違法建築,依法可以限期拆除,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未依法通知,作出決定、催告和公告,即強制拆除蔣富昌的違法建築,在主體、程序等方面均違法,且具體執法過程中沒有對物品進行清點和保全,致訴訟中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案對於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2

朱琳訴曲靖市交通警察支隊車輛轉移登記案

【案情摘要】2012年,朱琳購得一輛路虎攬勝越野汽車,同年向曲靖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車管所)辦理了初始登記。朱琳與柳琳存在借貸糾紛。2015年9月24日,柳琳找到代辦登記業務的第三人範月華,委託範月華辦理朱琳的行駛證和車輛轉移登記事宜,將偽造朱琳簽名的《機動車業務委託書》交給範月華。範月華到車管所補辦了車主朱琳的行駛證後,車管所審查了範月華提交的材料,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將朱琳的路虎車轉移登記在柳琳名下。一審法院認為曲靖市交通警察支隊的登記結果錯誤,遂判決撤銷錯誤登記行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對於登記類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機關登記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也要注意對登記結果真實性的審查。經審查,登記行為所依據的材料系偽造且登記結果與真實權屬情況不一致的,依法撤銷錯誤登記行為,符合行政訴訟對行政執法有效監督的法律精神。本案的意義在於提示登記機關應嚴格審查登記申請及申請材料,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避免或減少錯誤登記的發生。

案例3

李正祥訴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審批決定案

【案情摘要】李正祥系保山市隆陽區青華街道辦事處打漁社區(以下簡稱打漁社區)三家村一組居民。2017年1月24日,打漁社區向青華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提交《打漁社區關於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請示》,辦事處召開社區村民委員會擴大會議,同意該請示。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召開聽證會及常務會議後,作出隆政審決〔2017〕第67號《行政審批決定》(以下簡稱《審批決定》),決定同意打漁社區收回打漁社區三家村一組李正祥戶集體土地使用權。李正祥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區政府作出的《審批決定》。一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以打漁社區“兩委”擴大會《會議記錄》作為主要依據作出《審批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的程序,應予撤銷。因被訴《審批決定》已實際執行,李正祥的宅基地已經被徵收,地上建築物已經被拆除,區政府應積極協調賠償事宜,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李正祥也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遂判決撤銷區政府作出的《審批決定》。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雖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切實履行審核批准的職責,對是否屬於可收回土地的法定情形、收回決定是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而作出進行認真審核,以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本案對行政機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應如何充分履行審核職責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4

趙富英、段方華訴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履行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職責案

【典型意義】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重要途徑。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工傷保險費的情況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及時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意義在於提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履職並與有關單位配合,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履行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確保工傷保險資金充足,以便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5

昆明市呈貢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情摘要】昆明市呈貢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安監局)作出(呈)安監管罰〔2016〕4號行政處罰決定,對雲南中遠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叄拾萬元的處罰。因無法與中遠公司取得聯繫,區安監局在處罰前於2016年5月5日在《雲南日報》刊登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並於2016年5月13日登報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中遠公司未按期繳納罰款,區安監局於2017年3月28日公告送達了《罰款催繳通知書》,到期中遠公司未履行,區安監局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審法院認為,區安監局以公告方式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在60日公告送達期間未滿情形下,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影響中遠公司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權的行使,行政處罰決定違法,遂裁定不準予執行處罰決定。區安監局收到裁定後,未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典型意義】

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審查,是人民法院對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不存在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準予執行。本案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依法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明顯違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準予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行為和申請強制執行具有指導意義。

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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