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性侵犯罪中加重處罰情節「當衆」

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是刑法規定中三個常見性侵類犯罪,這三個罪分別將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上述犯罪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可見刑法對此種情節的打擊力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當眾”,“眾”要求幾人、是否包括行為人自己、是否要求眾人實際看到性侵行為等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3年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與司法實踐,對“當眾”作以下分析:

“當眾”的前提是在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不應侷限於《意見》中規定的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公共場所應包含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場所及其設施。

“當眾”客觀上需要有除行為人和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的三人以上的多人在場,這種多人在場是實然的而不是應然的。多人在場的“場”不能機械地理解案發現“場”,應包括案發現場的延續,在認定是否有其他多人在“場”時,對案發現“場”進行適當地擴張解釋,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案件公正處理的要求。

在公共場所對成年婦女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行為,應當類推適用《意見》的規定。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規則設定是一個解釋視角的轉變,而不是設定一個區別被害人年齡的差異規則,因此,在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性侵類犯罪,不應當以被害人的年齡為標準而劃分認定標準,而是應當採取同樣的認定標準。

通信員:李曉菊 張元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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