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檢方通報女生墜亡事件班主任猥褻案「不起訴」法律依據

6月20日,19歲的李某奕從甘肅慶陽市西峰區麗晶百貨大樓8樓跳樓身亡。隨著該事件發酵,李某奕曾遭班主任猥褻但檢方不起訴一事備受外界關注。

6月28日下午,慶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通報會,通報李某奕事件相關情況。在通報會,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通報了李某奕遭班主任猥褻案“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對於西峰區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通報稱,李明(注:系化名,李某奕之父)不服西峰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審請西峰區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要求西峰公安分局說明不立案理由,西峰公安分局說明後,西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西峰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明申請立案的部分事實及理由需要進一步偵查,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向西峰公安分局發出《通知立案書》,西峰公安分局對吳某厚以涉嫌強制猥褻罪立案偵查。

對於西峰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及理由,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在通報中表示,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吳某厚的猥褻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一)項、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吳某厚不起訴,理由如下:

1、西峰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認定吳某厚有摸被害人後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但卷內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陳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2、吳某厚辯解其用嘴接觸李某奕的額頭、面部、嘴部是為了進行體溫測試。 經審查, 被害人李某奕當日在宿合休息,是因為突發胃病,對此有李某奕陳述及老師羅某某的證言證實,並無 發燒症狀。吳永厚作為 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觸被害人額頭、面 部、嘴部測量體溫的行為不符合管常理,且自己供述對其他學生並無類似行為,故認定吳永厚厚有親吻李某奕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

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李明申訴後,經立案複查,維持不起訴決定,並送達李明。

此外,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還表示,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害人李某奕患有抑鬱症時,遂介紹慶陽市國家三級諮詢師對李某奕進行心理疏導,李軍明找到該諮詢師進行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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