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18〕18号

兰州升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719003691G

详细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合水东路145号合水嘉园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兵 职务:总经理

  1.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24日,经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废气未收集,无废气处理装置运行。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5日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兰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

    汇缴户帐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6月 27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