醬香通鑑|文景盛世時的百姓活得也很悲催

衣賜履按:文帝劉恆,開啟了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應該是史書上記錄的大一統王朝下第一個盛世。劉恆行黃老之治,與民休息,仁慈寬厚,使大漢的國力迅速恢復,在我們的印象裡,彼時的人民群眾,應該生活在一派歡樂祥和的氛圍之中。然而,事實可能不是我們想的那樣,今天擺一些劉恆時期的法律條款,讓我們來看看法律背後,小民的生存狀態。

雖然主要擺法條,法條背後有看點。

醬香通鑑|文景盛世時的百姓活得也很悲催

1.廢除連坐法

前179年,劉恆剛繼位,十二月,下詔:法令,是治國的基礎。而今有人犯法,政府對根本沒有犯法的父母、妻子、兄弟姐妹,也加以逮捕,將他們收為官奴官婢,我不認為是正當的。從現在開始,廢除逮捕親人的連坐法令。

衣賜履說:顯然,原法條源自商鞅,以連坐的方式來防止小民犯法,這就容易出現,要麼全家都是“良民”,要麼全家一塊兒造反。漢行秦制,法令基本上都是秦的延續,漢朝已經建立二十餘年,劉恆看到連坐的殘酷,下令廢除,這是百姓之福。

2.照顧鰥寡孤獨

前179年,劉恆下詔救濟鰥寡孤獨(分別為無妻的男子、無夫的婦人、年少而無父母的、年老而無子女的)和窮困的人,或免除他們的賦稅。又下令,八十歲以上的,由政府每月贈送米、酒、肉。九十歲以上的,加賞布匹棉絮。

衣賜履說:提倡尊老,當然是好事情。但聯想到當前,很有些已經去世十幾二十年的老人家,子女還在代領退休金。只希望劉恆的善意,不要被人利用了。

3.廢除誹謗罪、妖言罪

前178年,劉恆下詔:古人治理國家,官府前設有鼓勵人民批評政府的旌旗,樹立書寫批評意見的木板。目的在於疏通上下溝通渠道,瞭解民情。可現行法律,卻有“誹謗罪”、“妖言罪”,使大家不敢直言,在上位的無法知道自己的過失,怎麼請到賢良方正?此二罪應即廢除。

衣賜履說:劉恆仁慈,廢除此兩罪。然而,妖言罪實際上在前187年已經廢除過一次,本次劉恆再次廢除,就如同殺了一個人,過了一陣子,又殺一次,這是什麼道理?其實也好解釋,上次廢除妖言罪,是呂后當政期間,我們可以合理推測,呂后發現少了此法,想要修理人太特麼麻煩,乾脆接著用。這說明什麼?法令是隨著統治者的喜好而變更的,想用的時候,就立個法;不想用的時候,就廢除之;又想用的時候,廢除了的照用不誤。劉恆此番再廢此法,當是確實想聽到真實的意見,想了解真實的民情。

4.不準逮捕人民、擅自徵稅

前173年,十月,劉恆下令,侯爵的孃親、妻子、親王的兒子們以及部長級(二千石)以上官員,不準擅自逮捕人民及擅自徵收稅捐。

柏楊先生注:說明中國人即令生在被歌頌的“文景之治”的盛世,侯爵的娘、妻、親王的兒子,以及政府高官,一高興或一不高興,都可以隨意逮捕小民……而就在這項命令中,沒有禁止侯爺本人和王爺本人對人民逮捕和徵稅,老孃老婆只要通過兒子丈夫的手,照樣可以橫掃世界。

衣賜履說:這條法令,細思極恐。柏楊先生分析地很有道理。僅從這條法令,就可以讓我們感覺到,文景盛世下的小民,被隨意逮捕、隨意徵稅,是件極正常的事情,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是小民,而是王侯將相抓人和徵稅的權利!

5.廢除“秘祝”

秦朝時,擔任祭祀的官員,有一項高度秘密的咒語,稱為“秘祝”。遇到災難,祭祀官在極隱秘的地方,禱告上蒼,就可以把罪過從皇帝身上,轉移到臣僚身上,由臣僚擔當上天的懲罰。

前167年,夏季,劉恆下詔:天道循環,災禍之來,由於怨恨。幸福之來,由於恩德。文武百官犯了錯誤,由於我當皇帝的領導無方,而負責祭祀的官員,卻把過失轉移到居於下位的官員身上,正好顯示我的品德不夠。我不願這樣做,應行廢除

衣賜履說:劉恆能夠做到這一點,真是難能可貴!別說兩千年前的人,即便是二十一世紀的我們,明知“秘祝”荒謬,我敢說,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不會效法劉恆。荒謬的事,變成一種集體行為之後,就具有了某種神聖性,變得極為嚴肅,沒有人敢加之嘲笑。

醬香通鑑|文景盛世時的百姓活得也很悲催

【文帝劉恆,確是一代仁君】

6.“越減越重”的刑罰

劉恆修訂刑罰,還得從一個挺有名的故事說起。故事名為《緹縈救父》(緹讀如題)。

前167年,齊國太倉令(王室倉庫管理官)淳于意犯了罪,當處以肉刑,被逮捕拘押到長安。他的小女兒淳于緹縈向劉恆上書求情,說,我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他犯了罪,按法律應判處肉刑。作為女兒,我非常悲痛,因為死人不能復生,受肉刑的,殘肢不能再長出來,即使以後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請求皇上能夠准許我沒入官府做官婢,來抵贖我父親該受的刑罰。

劉恆看到淳于緹縈的上書,感動於她的孝心,於是下詔:現在人們有了過錯,還沒有加以教育就處以刑罰,有的人想改變行為向善,也沒有機會了,朕很憐惜!肉刑太過殘酷,切斷人的肢體,摧殘人的皮肉,不合道德!應該廢除肉刑,用別的懲罰去代替它。此外,應制訂法規,根據罪人犯罪的輕重,服刑到一定年數,就可以刑滿釋放。

衣賜履說:看到了吧,彼時犯了罪,除了用刑極重之外,往往是“無期徒刑”誒,基本上沒有重獲自由的機會了。這樣,我們反回頭去看商鞅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罪犯可以通過自己或家人榮立軍功而贖罪,這對渴望自由的罪犯而言,幾乎是唯一的獲救方法,秦兵戰鬥力強,這一條作用也很大誒。

宰相張蒼(喝人奶活到一百多那位,詳見拙文《喝人奶,常泡妞,張丞相活到一百多》)、御史大夫馮敬制訂法律條文:原來應判處髡刑的(剔光頭),改為罰作城旦和城旦舂(做苦役,一般男子為修築城牆,女子為舂米,當然,實際上可能還有別的勞作項目);原來應判處黥髡(臉上刺字、剔光頭)刑的,改作鉗為城旦、鉗為城旦舂(鉗的意思是脖子上帶著刑具,其他同前款);原來應判處劓(割掉鼻子,劓讀如義)刑的,改為笞(打板子)三百;原來應判處斬左腳的,改為笞五百;原來判處斬右腳、殺人自首的,官吏因受賄、枉法、監守自盜等罪名已被處置但後來又犯了應判處笞刑的,一律街頭斬首。罪犯已被判處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數後赦免。

劉恆批准。

衣賜履說:此處,有些地方不太理解。比如,應該砍左腳的,改為打五百板,但應該砍右腳的,卻街頭斬首?似與劉恆減輕刑罰的初衷不合。這些條款,估計還得配合著一些案例,或者其他的考古資料,才能更加準確地解讀。也希望有讀者朋友能夠給我以教導

該法推行之後,結果是戲劇性的。劉恆修改肉刑,本意是減輕刑罰,然而實際結果卻是因受刑而死亡的人數巨增。比如,原判斬左腳的改笞打五百下,本來還不致於丟掉性命,但改打板子之後,生生就被打死了。到了前156年,劉啟(劉恆於前157年逝世,本年是景帝元年)下詔說,笞打與處死沒有什麼不同,罪犯即使沒被打死,也終生殘疾,無法正常生活。應制定法律:原定笞打五百的,改為笞打三百;原定笞打三百的,改為笞打二百。

衣賜履說:總體上說,景帝和老爹文帝一樣,也是相對寬厚的君王,所以再次減輕肉刑。然而,我也是醉了,這樣還是不行,受刑的人,仍然不能免於終生殘廢,或者死在板子下,還得再改!

前144年,劉啟再次減輕笞刑,該笞打三百的,減為二百;該笞打二百的,減為一百。同時,制訂了輔助措施:用於行刑的笞杖,長為五尺,用竹子做成,根部手握之處,直徑為一寸;與人體接觸的末梢部位,為半寸薄的竹片,竹節全要磨平(沒有此法條,拿竹片打也是打,拿金箍棒打也是打,心情不爽時,哪裡用三五百板子,兩三下子就給他打死了)。被判處笞刑的人,只能打屁股(這個太嚇人啦,原來,板子可以不打在屁股上啊);一個罪人打完之後,才更換行刑的人(尼瑪,原來打人的時候,獄卒們是輪著來啊,都是歇好了車輪戰啊)。從此以後,受笞刑的人就得以保全了。但這樣一來,死刑很重,不常使用;笞刑較輕,百姓不怕,所以,更容易犯法。

衣賜履說:文帝、景帝對笞刑的量化設置,給我感覺漢時的法制水平還是很高的,也是比較人性化的,至於人民群眾不怕法律,更容易犯法,這個問題我覺得是相對次要的,至少,更多的人不會被打死吧。

同時,對於笞刑的設計,前後減輕三次,歷時二十幾年,一條簡單的法令才算基本完善了。從這裡可以看出,一個政府在制訂法律法規的時候,有時候出發點是好的,但後果卻未必好,甚至會與初衷完全相反,因此,認真地跟蹤問效,發現問題,改善條款,應該是一項必行的制度,斷不可坐在辦公室裡制訂了法規,就算完成了任務。

7.時隔五十八年,人民群眾再次喝大酒

前164年,九月,劉恆被當時的一個“大師”新垣平給騙了,心情極為愉悅,於是,下令把明年(前163年)改稱為在位的元年(文帝后元元年),特准全國平民歡宴。

柏楊先生注:全國平民歡宴,文言文稱大酺(讀如僕)。西漢法律,三個人無緣無故在一起飲酒,罰銀四兩。以後專制制度日趨精密,限制更嚴,平民不準穿某種衣服,不準住某種房子,不準戴某種裝飾,不準坐某種車輛(商人甚至不準坐車,但總算允許乘船,可謂皇恩浩蕩),積成中國傳統政治中最陰暗的一面。這陰暗面一直未被髮掘,以致近代知識分子相信古人過著伊甸園生活,好不自由自在,甚至有人聲稱中國人自由太多。連吃肉飲酒,都要政府下令特許,再請參考前173年劉恆宣佈的禁止巨官隨意逮捕小民的詔令。不禁為中國人落淚。

上一次大酺時間,在前222年,秦國連滅五國,統一天下,秦王嬴政特許平民來一頓大吃大喝,以示慶祝,距今已經五十八年,才遇到西漢帝劉恆再一次高興。一些短命的朋友,恐怕一輩子不知道什麼是滿桌酒肉的宴會。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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