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再申訴了」 昌寧檢方公開答覆會取得良好效果

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預先墊付喪葬費2萬元。隨後,經昌寧縣新紀法律服務所調解,李某某向小羅家屬賠償交通事故款19萬元,被害人家屬也對李某某表示諒解。

隨後,昌寧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昌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李某某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鑑於事後積極救人,及時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又主動報警投案自首,遂對李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今年3月26日,李某某收到不起訴書後,認為事故發生在村裡自家玉米地便道上,不屬於公共道路,不構成交通肇事,且事後及時報警,積極賠償,屬意外事故。檢察機關不應以交通肇事罪對自己作不起訴決定,並向昌寧縣檢察院提出申訴。

“此案屬典型的交通肇事,可以公開聽證,對村民進行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昌寧縣檢察院檢察長申有春說。昌寧縣檢察院控申科受理申訴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調閱原案偵查卷、起訴卷,查詢大量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決定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申訴人、被害人家屬及申訴人所在地村委會領導和鄰居代表進行一次公開答覆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本案發生的玉米地便道為不特定多數人、車輛所通行,並不限定特定人員、車輛通行,屬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屬於我國交通運輸管理範疇所稱的道路。”答覆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案件審查情況後,對申訴人和參會人員提出的疑問進行現場解答,並就法律適用證據採納問題進行有理有據的分析。

“我不再申訴了,經過檢察官的解釋,我學到很多法律常識。”申訴人李某某在答覆會後表示服從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隨後,受邀的政協委員等人對答覆會一一進行評議。

昌寧縣檢察院檢察長申有春說,讓案外人參與其中,以中立的角度對案件客觀評價,因勢利導開展釋法說理,能真正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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