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套路贷”,懂法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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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分析“套路贷”的文章都是写给受害者看的,写给那些或因为一时糊涂或因为走投无路向“小贷公司”借款的受害者们,絮絮叨叨地告诉他们什么是“套路贷”,什么是“高利贷”,什么是合法民间借贷,如何远离圈套,如何规避陷阱,如何谨慎自保才不至于遭遇债台高筑后全家自杀身亡的悲惨结局……


远离“套路贷”,懂法保平安

然而,这是不对的。

单方面要求受害者火眼金睛铜皮铁骨识别并排除风险,并不是普法工作应有的姿态。

今天的普法文章,要献给正在靠“套路贷”大肆敛财、准备投身“套路贷”事业大展拳脚的准犯罪嫌疑人。鉴于“套路贷”快捷敛财模式已被加入现存最厉害的致富秘籍——《刑法》及其豪华政策法规矩阵中,成为舆论浪潮中最闪亮的星遭到严厉打击ing,一本万利的好日子怕是要到头了。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贷”】


跟借钱收款、还本付息的正经民间借贷不同,“套路贷”以贷款为饵,以《借贷合同》为壳,却跟出借资金、以钱生钱的合法交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套路贷”本质上融合了诈骗、敲诈勒索、猥亵、侮辱、诽谤、抢劫和故意伤害的行为特征,这让它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活动,而非金融经营活动。也让靠“套路贷”谋利的人,成为诈骗犯或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而非合法债权人,更不配称为“金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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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里的出借方并不以和借款方建立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为目的,而是以

形式上的借贷关系为开端,人为制造层层债务环节,形成长而复杂的债务链条,反复累积高额借款本金和利息,在金额达到最初拟借贷款项的几十倍、几百倍后,再综合采取敲诈勒索、猥亵、侮辱、诽谤、抢劫、故意伤害和虚假诉讼,达到侵占、骗取、夺取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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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2018年1月发出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20条也针对“套路贷”做出了具体的处置指导: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

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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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货讨债的犯罪活动


19.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0.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21. 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一些小贷公司的“金融从业人员”、“业务员”,草草入职,背完了话术就去骗人。虽然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多少有所怀疑,心里也犯嘀咕。但是一想到高额提成,想到一年买车三年买房,想到自己只是个签单拉业务做合同的,并不负责暴力催缴,后面的事老板会安排其他“社会人”负责,就自欺欺人地安慰自己不会有事。

对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年轻人,送你们一条热乎乎的社会新闻醒醒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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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加入诈骗团伙时各成员之间已就参与共同犯罪形成意思联络。受雇后经过了相关培训,比如背“话术”,掌握签订《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保证书》的流程,对所参与团伙从事的犯罪行为已具有/应当具有明确认知,在主观上具有参与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次,团伙内部分工明确,行为人的“工作”是整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与最终犯罪目的的达成有着紧密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正是行为人取得“薪资”及“提成”的基础,收入与个人参与的诈骗所得挂钩,各个成员之间的“付出”与“收入”相互交织,共同分赃,体现出诈骗团伙的整体性。

确实,年轻懵懂的“小贷业务员”貌似人畜无害,并没有往借款人家门上泼红漆,并没有给借款人拍裸照,并没有殴打、滋扰借款人的家人,但其明知所从事的“业务逻辑”,仍巧舌如簧忽悠诱骗受害人在所谓的“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残忍跋扈的黑恶势力吃人肉,貌似人畜无害的业务员喝肉汤,都是罪恶链条上鲜血淋漓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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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基本招数】


诸如宣传“无抵押/不押车/不收房快速放款”,业务员打包票、口头保证,忽悠签订空白/虚高合同,获取借款人银行卡账户及密码全权代理操作,虚增债务、高额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放款前扣除高额费用、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抵押权全权委托协议、制造银行走账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肆意认定违约、指定其他小贷公司或个人转单平账清账、利用公证/虚假诉讼,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滋扰,强立债权、强行索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套路贷”,合同无效,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遇“套路贷”时,可及时报警,保存好相关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遇有黑恶势力上门索“债”者,亦可立即报警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掏出一副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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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务逻辑”越来越清晰,国家也逐步收紧了对“套路贷”依法整治的绳套。以往难以捉摸、难以取证、难以认定的犯罪行为,被扯掉了民事纠纷的遮羞布,暴露在刑事追责的烈焰下。可以说,它已经不再是那个投入少、利润高、漏洞大、好脱身的“犯罪朝阳产业”了。


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搞“套路贷”可能面临的后果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你想套路别人,却没有意识到,致命的铰链同时也套上了自己的脖颈。想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靠钻法律的漏洞发不义之财,却不知法网恢恢,确实有侥幸逃脱的可能,但有朝一日刑事责任砸下来,各罪重刑将轻易摧毁自己和家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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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致富,条条大路通罗马,安贫乐道,只要能踏踏实实过好这一生,不去罗马其实也行……远离“套路贷”,懂法保平安


法加,您的随行法律专家。



文章作者 | 法加平台认证律师 - 李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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