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應付民警檢查 男子網購「駕駛證」

法院: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3日訊 因經常需要駕駛二輪摩托車而自身又無有效證件,為應付警方的檢查,一男子突發奇想網購了一本“駕駛證”,沒想到最終因犯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日前,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賀某飛是陝西咸陽人,長期在寧德務工。出於出行的考慮,早年賀某飛便在寧德購置了一輛二輪摩托車。但並未取得有效駕駛證件的他深知,無證駕駛摩托車,早晚有被警察發現的一天。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幾經思考,他便打起了購買偽造駕駛證用於應付公安機關檢查的主意。

2016年6月的一天,賀某飛通過網絡以600元的價格向辦假證人員購買一本姓名“賀某飛”、身份證號、相片為其本人、準駕車型E、發證單位陝西省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假駕駛證。

今年1月16日,賀某飛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福寧北路寧一大廈路段時,被設卡民警攔下檢查。滿以為自己已做足“準備”的他,向民警出示了該偽造的駕駛證,被民警當場識破該證件系偽造。1月18日,賀某飛因無有效證件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10日。1月28日,賀某飛因涉嫌犯偽造身份證件罪,被警方取保候審。

法院判決:

5月18日,公訴機關以賀某飛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向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賀某飛買賣偽造的可用於證明其身份的駕駛證,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賀某飛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判處其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設罪名,屬於選擇性罪名。

偽造行為,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有形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冒用製作機關的名義制證件,例如淘寶店主違規制作假的身份證件就構成有形偽造;另一種是無形偽造,是指有製作權限的人,擅自以有權制證機關的名義製作與事實不符合的假證,例如公安民警違法制作假信息的身份證件。變造行為則是對已經存在的真實證件進行塗改、加工、拼接,但是不改變證件本質內容,證件還保持了同一性,但是在非本質內容上卻出現不真實,所以也侵害了證件真實性,構成了犯罪。買賣則包括出售和購買,這是一個對向犯的概念,涵蓋賣家和買家兩方面。

作為選擇性罪名,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該罪的入罪標準問題。按照法條的本身意思解釋,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就完成該罪名的實行行為,就達到了定罪標準,所以即使是偽造一個證件也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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