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爲由將你辭退了,怎麼辦?

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你辭退,辭退是否合法的關鍵在於規章制度是否合法。

具體分析

單位為了單位的管理,往往會制定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而只要規章制度的制度程序以及制度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一般都會認為規章制度是有效的,單位也就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管理單位的員工。

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在制度的制定過程中,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或建議。最後,規章制度還必須在單位進行公示(如讓員工在員工手冊上簽字,或者直接發放員工手冊進行簽收,或者公司內部網站上進行公示,或者進行郵件發送,或直接在公共區域進行張貼公示等)。

如果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那麼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辭退你也就是違法的,是沒有任何法定的理由,也就是說你本身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可以將你辭退的情形,那麼一旦單位將你辭退了,那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你可以要求單位向你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行動建議

對於你和單位之間的糾紛,你有以下解決的方式:

1.如果你目前還處於在職狀態,建議你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如果你對這份工作沒有抱太大希望,不想繼續做這份工作了,建議你先收集好證據,然後直接去申請仲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2.如果你申請了仲裁以後,單位就以此為由將你辭退,那麼你可以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單位向你支付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3.如果仲裁後,老闆雖然沒有直接將你開除,但是卻找各種理由刁難你,想逼你自己離職。那麼如果你到時候確實想離職了,那隻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即可。

4.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 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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