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爲當事人「雪中送炭」


“法官,太感謝你們了,這可是救命的錢啊,你們真是雪中送炭了,謝謝,謝謝…”

法院執行為當事人“雪中送炭”

案件詳情

2015年12月3日,李某為向某提供擔保向劉某借款1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借款期限屆滿後,向某並未按期還款,劉某遂便向法院起訴。

訴訟過程中,劉某申請對向某名下的一輛重型自卸貨車予以訴訟保全,2016年4月20日,羅平法院到雲南省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查封了此車,但因種種原因未能實際扣押該車。2017年5月31日,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由向某償還劉某借款10萬元。同年7月21日,劉某申請執行後,但涉案車輛卻神秘消失了。

執行過程中,執行員多次調查走訪,終於調查到:因向某欠楊某(案外人)借款無力償還,楊某便將此車強行扣押至羅平某停車場。

2017年4月27日,楊某未經向某同意,私自將此車以72600元的低價“轉讓”給阮某。爾後,阮某又將此車“轉讓”給他人,該車隨即被開往貴州省多地(具體地點不詳)運輸土石料。

2017年11月1日,羅平法院分別向阮某及楊某送達了《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責令阮某及楊某在限期內追回涉案車輛,並告知他們若不在限期內追回涉案車輛,將裁定阮某及楊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期限屆滿後,阮某和楊某雖未將涉案車輛追回,但均保證延期三個月一定可將此車追回。之後阮某便將此車從他人處贖回。由於楊某下肢癱瘓需人照顧,於是,執行員便多次組織阮某、劉某、向某、楊某做執行和解工作。

2018年6月21日,劉某、向某、阮某、楊某終於自願達成執行執行和解協議。即:

1、向某將此車以178600元(含其已支付給楊某的購車款72600元)轉讓給阮某,由向某支付劉某借款8萬元,劉某同意放棄其餘案款。

2、向某放棄請求楊某、阮某賠償其涉案車輛的停運等經濟損失。

3、楊某也放棄請求向某償還其2018年6月20日前的借款本息。

2018年6月19日,端午節假期剛過,執行員興高采烈地撥打劉某的電話,通知其到羅平法院領案款8萬元,但是撥打了好幾次均沒人接聽……

次日,執行員再次撥打申請執行人劉某的電話,電話裡卻傳來一個蒼老而悲愴的聲音,“我是劉某某的母親,她(劉某)突發性腦淤血躺在重症監護室”。

法官在這裡,也勸告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到法院履行生效判決,因為那不僅僅是一份法律義務,還可能就是被申請人的救命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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