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饞捕魚,可能你也要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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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捕魚,全家都入鏡

今年3月到6月期間,家住漢陽的一家人開始在某視頻網站上直播一件“有趣”的事情——在長江、東荊河水域撒網捕魚。這家人分工明確,父親負責划船,兒子負責撒網,兒媳主持直播。除了漁獲能一飽口福,來自視頻網站的粉絲打賞也讓這家人收穫不小。

正當這家人對這項活動樂此不疲之時,被武漢漁政和水上公安部門聯合查處,來自視頻網站的視頻反而成了確鑿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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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電魚,兄弟齊上陣

無獨有偶,去年4月,譚大、譚二(化名)兩兄弟來到珠江入海口附近,駕駛一隻玻璃鋼船,採用電魚方式進行捕撈作業,被廣東省漁政部門查獲,現場繳獲漁獲、電魚船、電魚工具等,並被依法立案移交公安機關。

然而這兩兄弟並沒有把這當成一回事,第二天便回了老家,今年1月,二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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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禁漁區,捕魚不可任性

為保護生態漁業資源,我國實行禁漁期、禁漁區制度,即在限定水域、限定時期內禁止或者是限制進行捕撈水產品活動。

根據農業部的通告,廣東省2018年珠江禁漁從3月1日0時起,持續到6月30日24時。屆時,我省管轄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網及重要獨立入海河流,除休閒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違法捕魚,行政處罰少不了

違法捕撈水產品,首先面臨的是漁業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以外,廣東省政府於1996年發佈了《廣東省禁止電、炸、毒魚規定》,該規定對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並處“以非機動船或徒手作業的,每船(人)賠償漁業資源損失500元至2000元;以機動船作業的,電魚按電魚工具功率每千瓦賠償漁業資源損失300元至3000元,炸、毒魚賠償漁業資源損失5000元至3萬元;為逃避處理故意銷燬電、炸、毒魚工具的,賠償漁業資源損失5000元至3萬元。”

情節嚴重,刑事責任躲不掉

對於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行為,我國刑法制裁是比較嚴厲的,個別情形是沒有非法捕撈數量作為入罪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簡單來說,在禁漁期、禁漁區範圍內採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式捕撈水產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益訴訟,民事賠償可不少

被追究刑事責任不算完,民事責任還要談一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權利。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違法捕撈水產品,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外,還要賠償漁業資源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

保護生態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們共同的責任。切莫因一時貪嘴,讓自己也落入法網。

文丨楠

圖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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