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的安全牽動社會各界的心 保護幼童還可以做得更多

學齡前兒童的身體和心智均處於初步發展階段,自我保護及安全防範意識差,加上部分幼兒教師責任心缺乏,導致孩子們時常面臨各種傷害——

對很多孩子來說,幼兒園是他們開始嘗試在一天中長時間見不到爸爸媽媽,身處老師的看護和小朋友的陪伴之下,開始慢慢成長的一個重要階段。在那小小的一方天地中,他們在不知不覺中長大,卻也因為他們的稚嫩,對許多潛在的危險和傷害並不知曉。而近年來,隨著幼兒園傷害事件增多,幼童的安全問題也牽動著社會各界的心。

為了減少和避免幼童傷害事件發生,6月29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法官走進石景山區師範學校附屬幼兒園進行法治宣傳。

“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幼兒園這樣一方小小的天地中,發生的事故其實是很多的。”石景山區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庭長楊潔說。她從法院審理的學齡前兒童人身傷害案件展開,介紹了常見的兒童傷害案件類型,並對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作了提示與建議。

幼童傷害案件主要類型

“從訴至法院的學齡前兒童傷害案件來看,園內活動、戶外運動等時間是兒童在幼兒園發生傷害案件的高發時間段。學齡前兒童運動傷害是常見的傷害類型之一。”楊潔說。

夏某系某幼兒園學生。2014年5月7日下午,夏某在幼兒園騎自行車時摔傷,經診斷為肱骨髁上骨折(左側)。夏某訴至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醫療費、交通費、陪護人員誤工費。

楊潔介紹,幼兒園未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特徵特性組織適當的教學活動,並未對該教學活動(包括所使用教具)可能產生的風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是導致幼兒傷害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

2017年6月12日上午,王某在某學校幼兒園上課期間進入教室時摔倒,左手被放置於教室地面上的玻璃瓶(手工課教具)扎傷。經診斷,王某左手有兩根手指肌腱斷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當事人陳述及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均證實:被告學校忽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性,在未成年人活動區域地面上放置易碎物品,且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充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學齡前兒童身體器官尚未發育成熟,自身免疫機能及對抗疾病的防禦能力弱,容易因外界病菌傳染患病,造成疾病傷害;孩子在校期間,相互之間打鬧造成傷害,這些都是比較常見的傷害案件類型。還有一種比較極端的,那就是極少數幼兒教師違反職業操守甚至國家法律,對幼兒進行人身傷害。這是絕對不能容忍和必須加以重視的。”楊潔說。

法律法規提供行為指引

她進一步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38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最重要的還是師德問題”

針對學齡前兒童身體、心智均尚在發育過程中,自我保護及安全防範意識欠缺,傷害風險點多等特點,楊潔認為,學校應該從三個方面加以努力:

第一,崇尚師德,重視言傳身教。在幼兒教育中模仿非常重要,教師的行為給孩子傳遞了許多信息,教師對孩子的影響,不在於說了什麼,重要的是怎麼做。幼兒教師面臨許多大大小小的問題,需要付出比其他教師更多的愛心、耐心與責任心,而不能動輒對孩子進行打罵、體罰和傷害,一些教育機構的虐童事件應該被視為教育界的恥辱,並引以為戒。教師的個人素養、品德、行為直接影響著幼兒行為模式的建立,許多孩子長大後仍然對幼兒園的老師記憶深刻,其實是受老師的德行和人格魅力所感染。

第三,培養守則,強化管理職責。幼兒園應培養學齡前兒童遵守規則,建立規則意識。規則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學齡前兒童發生衝突的幾率。此外,幼兒園應針對學齡前兒童的特性特徵,在未成年人活動區域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還是師德問題,這也是我把崇尚師德放在建議第一位的重要原因。”楊潔說。

“我們要保護孩子,這不僅是我們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也能有效減少幼兒園承擔責任的情形,我們要保證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時傳遞給他們一些自我保護的方法,要把安全教育滲透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位幼兒園教師深有感觸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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