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通過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金等存款用於清償賠償債務,對破解執行難問題,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發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其財政資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
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
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覆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賬戶中非黨費資產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
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上述答覆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說起“老賴”,
大家一定是深惡痛絕的!
把“老賴”送進監獄只需4步!
最高法動真格了!
符合什麼條件“老賴”才會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哪些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哪些屬於“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特別提醒
2015年,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要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收集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把“老賴”送進監獄?
一、收集證明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
2、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二、收集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於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複印件。副本或複印件上須註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並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三、收集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包括:
1、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託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2)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3)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存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4)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
(6)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7)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
(8)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2、證明屬於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工作職責、業務範圍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託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文件、查詢記錄等。
四、收集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
1、證明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查詢記錄、擔保函、轉讓合同、交易記錄、財產過戶登記等;
2、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證據,包括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的其他證據材料;
3、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的證據材料;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執行法院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包括執行法院出具的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其他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等;
5、證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鑑定報告等;
6、證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被告人佔有財物、票證的證據,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動的證據材料等;
7、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虛假訴訟、仲裁、和解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和解協議,庭審筆錄,相關證人的證言,履行虛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和解協議的證明材料等;
8、證明被告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證據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鑑定報告等;
9、證明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等;
10、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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