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丁伟诉被告李伟伟、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8日做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李伟伟、谌辉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原告丁伟借款962300元及利息。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伟、谌辉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伟、谌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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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执行案号:(2017)豫1528执字第817号
失信被执行人:谌辉
性别:男
年龄:37
立案时间:2018-5-21
身份证号码:41252819××××××2936
执行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1528民初238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额:9623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息县包信镇街村十组
举报电话:0376-636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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