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这是有关法律、法规首次明确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广诉讼保全责任险制度,并为此出台过许多的规定。但是,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后,这笔钱最后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相关的文件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连最高法院的态度也前后不一,因此,如何确定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的三个真实的判例。

▌一、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并非因违约后所必须发生的损失,当事人未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的,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认为:“关于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的问题。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未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海昌公司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因此,海昌公司提出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以上内容选摘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二、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属于诉讼费用,当事人约定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予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三亚半山半岛投资有限公司、闫琦、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宏光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富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时认为:“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本案诉讼源起案涉股权受让方半山半岛公司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违约行为。新合同中第5.3条规定,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并赔偿转让方所遭受的损失。新补充协议三第3条明确约定,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根据新合同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转让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等。天地公司、奥林匹克公司、富凯公司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符合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新补充协议三第3条明确列出转让方索赔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半山半岛公司在该协议上也签字盖章,足以证明半山半岛公司及其担保人承担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诉争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数额均有相关票据证实,且相关律师费用没有超出行业标准,以上费用应视为新合同第5.3条约定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没有明确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包含在损失之内,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以上内容选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三、申请人交纳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系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是申请人的损失部分,应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时认为:“房集团应否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及保全费。苏中集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中房集团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限规定。一审判决支持苏中集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

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一审判令违约方中房集团承担并无不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苏中集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保全费,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一审判令中房集团负担保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以上内容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上述三个案例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但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这三个案例的权威性问题:

第一个案例系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第二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疑第二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的权威性要高于第一个案例;第二个案例与第三个案例都是同一个法院作出的,第二个案例的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而第三个案例的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传统惯例,第三个案例应该优于第二个案例,“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由败诉方承担”应该代表最高法院的最新意见。

“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由败诉方承担”,这种观点之所以越来越被人们接受,是因为这种观点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一、 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诉讼保全责任险的起因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引发的,如果没有其违约情形,则就没有诉讼产生,更谈不上诉讼保全责任险。如果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由申请人承担,就相当于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对于申请人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违约人承担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正是其对自己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一种责任担当。

二、 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理应按照有关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由是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就应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的承担涉及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