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法院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各基层法院将按照实施意见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原告)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适当选择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区域管辖,仍然实行属地管辖。

2、按行政区域划定区片,区片内实行选择管辖

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四个区片:东部区片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和牟平区;南部区片为栖霞市、莱阳市和海阳市;西部区片为龙口市、招远市和莱州市;北部区片为福山区、开发区、蓬莱市和长岛县。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在本辖区所属的区片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个法院管辖。

3、依法指定管辖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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