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十種情況

情形一: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口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敖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十種情況

情形二: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下列情形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情況三: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

情況四: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

情況五: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十種情況

情形六:特定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情況七:特定外匯貸款利息收入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情形八:符合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利息收入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十種情況

情形九: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情形十:特定情形下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溫馨提示:

除了上述十種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情形之外,對應收未收利息如何繳納增值稅還存在這樣的規定: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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