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一次,後悔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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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樓下賣毒品,毒品讓你不如意

“包子打電話問我拿得到毒品嗎?我說我拿不到,但是我身上有一些,他就叫我分一點給他,我就答應了……”朱某某說起第一次販毒時的情景,語調隨意,表情平靜,殊不知此時他已走上了一條違法犯罪的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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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第一次的販毒經歷後,朱某某對於毒品交易駕輕就熟,並多次在如意賓館樓下販賣冰毒及麻果給“包子”、“腦裡”、江某某等人,共計獲利近2000元。

2018年3月,公安機關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朱某某販毒的證據,遂於同年3月對朱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立案偵查,並開展上網追逃。同年3月14日,朱某某被抓捕歸案,並被帶回至公安機關訊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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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院審查認為,朱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販賣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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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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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販養吸,毀人毀己

龔某某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可重獲自由後的他並沒有幡然醒悟,反而變本加厲地走回了老路。毒品帶來的巨大的經濟消耗,讓龔某某動起了毒品交易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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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6包白色晶體淨重0.9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稱冰毒,6包紅色顆粒淨重0.0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稱麻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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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院審查起訴認定,被告人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進行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後經法院判決,龔某某因販賣毒品罪獲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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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第四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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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

吸毒者80%

有偷盜、搶劫、詐騙等違法行為

他們漸漸會成為販毒交易中的一份子

不要試圖嘗試

一旦越過紅線

將會給你及你的家人

帶來永無止境的痛苦

對於毒品

我們只該有一種想法

那便是——堅決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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