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聯合發文 嚴厲制裁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犯罪行爲

為加大依法及時有效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力度,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桂陽縣公安局聯合發文,共同出臺了《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時的分工細化,並對執行義務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立案、偵查、審理程序進一步進行了細化明確。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執罪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對該類案件實行快偵、快訴、快判工作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為了及時控制並震懾“老賴”,《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規定》明確提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執罪案件的期限,以及公安機關立案和回覆的期限:人民法院發現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在5日內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人民法院,情況特別複雜的,經報批准,可以延長至一個月。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法定偵查期限內偵查終結;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此次聯合發文是該縣公檢法部門針對打擊拒不執行犯罪首次聯合發文,目的是確保人民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有效執行,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嚴懲“拒執”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老賴”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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