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省直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将《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

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方可提取。

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省直住房公积金将记载失信记录,实行黑名单制度,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通知》内容由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省直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通知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省直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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