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一養殖場工人偷排養殖廢水 老闆遭罰50萬元

6月6日,群眾舉報崇州三江華明養殖場“偷排養殖廢水”,崇州市環境保護局接到該舉報視頻後,立即派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經過調查走訪,執法人員瞭解到,這家養殖場位於崇州市三江鎮永同村18組,投資人為吳某,於2008年建成投產,現存欄1000餘頭,建有400立方米的沼氣池、3500立方米的化糞池及4000立方米的貯液池。資料顯示,該養殖場於2016年已經通過環評備案和核查。

調查中,吳某承認,群眾舉報的視頻拍攝地點位於該養殖場圍牆外溝渠。通過對該點位的現場排查,執法人員並未發現其他暗排口。“舉報視頻中的男子是誰?”執法人員對吳某進行了現場詢問。吳某坦言,出現在視頻中“偷排養殖廢水”的男子是其養殖場內負責清潔衛生和養殖廢水轉運的工人袁某。袁某對利用養殖場內的抽水泵及軟水管偷排養殖廢水的事實供認不諱。他表示,工人偷排養殖廢水所用的抽水泵和軟水管是其養殖場用於養殖廢水還田的,由於自己平時疏於對員工的監管,導致其對吳某偷排廢水一事並不知情。吳某同時稱,養殖場廢水都是交由專門的運輸機構處理並現場提供了《畜禽養殖場糞汙回收消納協議》,以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的糞汙轉運記錄。

由於該企業偷排養殖廢水偷排進溝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規定,崇州市環境保護局依法對其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書》,並進行立案調查。並且於6月12日,向該養殖場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6月19日下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崇州市三江華明養殖場處以人民幣500000元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該案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6月26日,崇州市環境保護局已經將此案移交公安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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