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文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规定,经《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地税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请求的批复》(凉府办函〔2006〕206号)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1%的标准执行。

(二)《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地税发〔2006〕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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