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举证责任和损失认定问题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七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雨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632号,审判长张进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发包方为雨田公司,施工方为有色七冶公司。七冶公司系有色七冶公司买受人即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争议的焦点:原审关于工程逾期举证责任和损失认定问题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问题。按时交付工程是施工人的义务,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否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七冶建设公司主张雨田公司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其一审、二审时均未提出该主张,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雨田公司长期欠付工程款。虽然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但并未涉及主体工程,且变更取得了七冶建设公司的同意,另双方经协商后已将工程顺延100天,因此,原判决对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违约损失的认定问题。

1、关于贷款利息损失。雨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借贷时间发生于涉案工程开发期间,展期协议的贷款种类中亦注明为房地产开发贷款,七冶建设公司认为该贷款未用于涉案工程,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判决认定其应承担贷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租金损失。由于租金损失系由裙房不能按期交工所导致,因此,原判决以裙房的交付时间作为计算损失的起算点并无不当。

2、关于租金损失。雨田公司为证明其租金损失,提供了其与案外人贵阳国贸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七冶建设公司仅提出无案外人到庭质证确认其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租赁合同》不真实,原判决参考《租赁合同》对于租赁损失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3、关于土地使用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七冶建设公司因工期延误导致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原判决对于土地使用税损失的认定亦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按时交付工程是施工人的义务,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否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工程逾期的原因举证责任在施工方,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发包方。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损失、租金损失、土地使用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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