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

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通常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宜,其中子女抚养条款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应因男女双方复婚而自然失效,而财产分割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可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否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典型案例

张某与程某2001年9月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5月,张某与程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xx新村西区12幢x单元xx2室房屋归程某所有、xx市xx湾8幢x单元xx03室房屋(贷款由程某负责付清)及共有存款42万元归张某所有等内容。××××年××月××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遂成讼。

争议问题

男方认为,xx湾房屋,虽然在2014年5月的离婚协议中因我为免受张某的精神折磨而作出了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但在2014年6月复婚后,于2014年8月,在面对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产权属问题进行询问时,我和张某均表示共有,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且房产最后也登记在了我和张某名下,因此xx湾房屋是我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认为,我和程某在2014年5月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已对婚内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复婚后,我们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共同财产。xx湾房屋是我和程某在第一次结婚后购买的,且系抵押贷款购买,于2012年11月办理了房屋登记簿(预告登记)备案,我与程某在2014年8月在接受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时,是按照预告抵押约定内容回答的问题,2014年8月的房屋登记簿是2012年11月房屋登记簿(预告登记)的转现。我和程某并未就xx湾房屋权属达成新的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张某与程某复婚后一直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张某要求与程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程某要求分割的xx市xx湾8幢x单元xx03室房屋及共有存款42万元已在双方2014年5月离婚时处理完毕,双方复婚后不能改变原财产的处分,现再次要求分割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张某与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程某各负担50元。

律师解析

男女双方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仍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案中,女方复婚前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为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与男方恢复婚姻关系而转化为第二次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主张分割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原离婚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又通过签订新协议,撤销或变更了原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则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将会被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替代。

律师提醒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取得的收入购置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实质上是双方对夫妻共有物权的自由处分,并在具有强烈人身关系属性的男女二人之间进行权利分配,具有物权效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的,只要原离婚协议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双方未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则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仍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复婚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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