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附权威解释

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针对网友的疑问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承蔚 律师特做了个人理解解答

项目措施费为0,其实就是对应了单价项目清单措施的计价报价为0。并非文件中出现的都是可以计量的单价措施项。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相应的计量支付就是0,视为含在其他投标报价中。两者针对的是不同的事项 ,当出现新增的单价措施项目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和缺项需要增加的,应该重新组价,当然要计取。项目履行中,若出现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时,相应的计价为0。(whl)

网友 匆匆HJSM针对此问题的解答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一一在没有重大变更的情况,应该是招投标文件规定为准。在招标文件没注明没涉及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二、《招标投标法》“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如工期、工程量、供货方式……等有重大变化,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同、补充协议为准确立。(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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