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夥同他人侵吞133萬餘元契稅稅款獲刑

聘用人員夥同他人侵吞133萬餘元契稅稅款獲刑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地稅局聘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1330060元契稅稅款案件。被告人李某、費某、周某犯貪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六個月和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36萬元和28萬元;責令被告人周某、費某分別連帶退賠50.7萬元和105.576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128.006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滁州市地方稅務局。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曾系滁州市地方稅務局聘用人員,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在該局從事契稅徵收工作。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李某利用其收取契稅稅款的職務便利,以能在繳納契稅時進行優惠為由,私下收取多名納稅人購房契稅稅款並予以截留。李某先後通過從單位電腦拷貝契稅完稅情況證明的模板,夥同周某、費某找印刷公司或辦假證處印製契稅完稅情況證明,再在下班之後偷蓋存放在單位抽屜裡的印章,以此偽造契稅完稅情況證明給納稅人。對收取的契稅稅款,李某單獨或夥同費某、周某予以侵吞。其中,李某侵吞契稅稅款1330060元;費某自2013年1月起共同侵吞契稅稅款1105760元;周某自2014年1月起共同侵吞契稅稅款557000元。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5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利用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單獨及夥同費某、周某侵吞契稅稅款,數額巨大,費某、周某與李某勾結,利用李某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契稅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策劃者,本案犯罪能夠實施、完成系依託於李偉的職務之便,故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費某、周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考慮費某、周某的犯罪情節、數額等,對費某依法從輕處罰,對周某依法減輕處罰。費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在偵查階段後期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周某案發後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中國法院網訊 (汪玉芳 趙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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