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离职规定,避免“蓝瘦香菇”

还记得很多年前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激发了很多小伙伴离职的冲动,但是现实是我们很多时候不会遇到这么暖心的领导,很多急于离职的小伙伴不是被卡在辞职的门口就是被卡在通往辞职的路上。离职自由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什么有时候离职自由变成了离职不自由?本文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入手解读,希望小伙伴看后可以合法体面轻松地离职。

一、协商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离职可以说是比较体面的离职方式,适用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办理离职。

协商离职的意思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离职管理的规章制度决定是否批准同意劳动者离职。注意,既然是协商,单位是可以不批准劳动者离职申请的,没毛病!!!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有关于最低服务年限、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单位离职流程管理呆板,劳动者最好选择离职申请的方式,避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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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通知离职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都可以;第二,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通知;第三,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四,员工有办理离职交接的义务;第五,员工可以面临未满最低服务期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任何时候,不管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就是这么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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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迫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如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强迫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种离职是有补偿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是从实践中看,劳动者也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解除的理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形。之所以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是为了避免劳动者不告而别,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来是理由充足的被迫离职变成了严重违纪的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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