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訊」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15名傳銷「老總」被提起公訴

「案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5名传销“老总”被提起公诉

6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呂某等15名傳銷“老總”提起公訴。

經查,呂某等15名被告人系“消費投資”組織的傳銷頭目,該非法傳銷組織要求參與者交納50800元申購款加入“消費投資”組織,並以“消費投資”的名義誘騙他人交納50800元申購款加入該組織,激勵他人繼續發展新成員加入。該“消費投資”組織的所有成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體系,實行“五級三晉制”,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其交納的申購款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獲得相應的提成獎金。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加,該“消費投資”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組織體系。呂某等15名“老總”加入“消費投資”組織後,多次組織線下成員學習上課,傳承“消費投資”行業內容,給新人洗腦培訓,灌輸“消費投資”知識,收取新人交納的申購款,傳達“消費投資”行業的各項通知、決議,組織參加老總回饋宴等,為“消費投資”組織的發展壯大起到組織、領導的重要作用。

「案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5名传销“老总”被提起公诉
「案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5名传销“老总”被提起公诉

2017年4月,為了逃避有關部門的打擊,該“消費投資”組織從南寧轉移到防城港繼續發展,分別於2017年8月5日、15日、25日在防城港市港口區某酒店舉辦“老總回饋宴”,呂某等15名“老總”在宴會上被防城港市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案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5名传销“老总”被提起公诉

起訴書指控,呂某等15名被告人以“消費投資”為名發展成員,要求參與者交納申購款獲得加入資格,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採寫:韋家景

審核:莫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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