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亡 傳銷“頭目”獲刑十一年

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採取找工作之名將人騙入傳銷窩點後,以暴力、威脅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左右,張某按上級安排,將在江西撫州從事傳銷活動的20多名傳銷人員轉移至萍鄉發展。其作為該傳銷組織在萍鄉的最高領導,負責該傳銷組織在萍鄉的發展、管理,直接領導該傳銷組織三名“主任”。窩點傳銷人員以找工作為名騙他人來萍鄉之後以暴力、威脅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在將梁某、康某、吳某分別騙入該窩點後,強行搜走他們的身份證、銀行卡、現金、手機等物品。之後梁某、康某、吳某一直被控制在窩點內無法脫身,有專人進行看守,期間還進行體罰。

傳銷人員曾某、範某為迫使吳某加入傳銷組織,採用潑開水、罰做俯臥撐和扎馬步、踢打等方式對其進行體罰、虐待。同年12月13日19時許,範某等發現吳某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喊叫不應。20時30分許,二人將吳某送至某醫院,放在住院部大廳門口的靠椅上。20時48分許,醫院工作人員發現吳某已經死亡。經鑑定,吳某系間質性心肌炎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當晚,民警解救出梁某、康某。另查明,2018年3月9日,公安機關將張某抓獲歸案。

安源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等人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系傳銷組織在萍鄉的最高領導,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其作為傳銷組織管理人員,對同案犯範某等人非法拘禁致吳某死亡,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三被害人多日,可酌情從重處罰;對被害人梁某、康某有體罰、虐待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等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結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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