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鸚鵡案」律師申請審查司法解釋 今收到全國人大復函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6年5月17日,深圳男子王鵬因出售自養鸚鵡,被寶安警方帶走調查。警方事後查明,王鵬所出售的鸚鵡中,有兩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於受保護物種。 2016年5月18日14時,寶安警方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將王鵬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

2017年11月6日,案件二審在深圳中院開庭,王鵬的辯護律師徐昕作無罪辯護。庭審中,自養繁殖珍稀品種鸚鵡,是否算“瀕危野生動物”成為焦點。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據此,申請人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一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律師斯偉江表示,在辦理王鵬一案中發現這一司法解釋存在問題,並因此作出書面審查申請,目的是通過個案推動法治建設,“法律要在保護人權和保護珍稀動物之間取得平衡”。

今日,斯偉江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覆函。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覆函中表示,已經將斯偉江的審查建議“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覆函表示,已經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相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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