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表達」訴求被拘留

家住吉河鎮礦石村51歲的曹某,有三口人,丈夫兒子均在務工。一年前其居住的房屋後出現滑坡,對其房屋造成威脅。為確保安全,鎮村協調曹某一家去安置點居住,曹某不願去,要求在原地重建。於是,政府給其解決了過渡安置房。期間,曹某多次找村委會,要求政府按貧困戶的標準為其建房。

不當“表達”訴求被拘留

7月4日,曹某來到礦石村委會,再次以解決住房為由,要求將其納入貧困戶,並要求村委會馬上答覆她為其建房。村幹部在對其宣講政策,並表示將其具體困難上報後再予答覆解決時,曹某就開始撒潑、吵鬧並損壞村委會辦公桌椅、打印機和檔案等物品,直到吉河派出所民警到現場才停止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漢濱分局決定對曹某處以十日行政拘留處罰。

民警提醒:公民個人表達訴求,一定要通過正常渠道、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不得采取過激、違法甚至暴力的手段達到個人目的。維權有度,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問題。維權過度,方式激進,所有的違法後果必須自行承擔,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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