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前沿|合作社要成爲農民聯繫市場的紐帶

理论前沿|合作社要成为农民联系市场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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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強

7月1日,對幾億全國農民來說,是一個利好的日子,這一天,施行了10年之久的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經過去年的修訂,這一天正式實施。 有資料顯示,這部法律自2007年實施以來,有力地推動了專業合作社發展,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據農業農村部的統計,到2017年11月底,依法登記的這一組織,達到199.9萬家,是2007年年底的76倍。平均每個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 這些合作社產業分佈廣泛,涵蓋糧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並擴展到農機、植保、民間工藝、旅遊休閒農業、電子商務等多領域多業態。目前入社的農戶超過1億戶,約佔全國農戶總數的46.8%。也就是說,全國有將近一半的農戶加入了這個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 這部法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起到了重要的規範作用,但由於實踐中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少、基礎薄弱,缺乏指導和監督等原因,依然存在很多不規範的現象,需要在促進其發展的同時依法予以進一步規範。 此次歷經10年之後的修訂,在全面總結了我國這十年來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所走過的不同尋常的道路,針對農村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特別是經濟問題,進行了較大修訂。

這部接農村地氣的新修訂的法律,較之以往又多了很多規定,共10章,近8000字。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範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範圍。 二是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三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3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今年是我國改革開放40週年,而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始於農村的聯產承包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然而一家一戶的小型經濟體,同農村的現代化發展格局格格不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小戶經濟無法對接整個社會大市場的格局。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一批懂經營、會管理的農民,自發地牽頭成立了一些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把一部分農戶聯合起來,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組織化程度低、勢單力薄、生產規模小和難以適應市場需求的問題,使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形成一定的規模優勢,產品以統一的質量、較穩定地批量供應市場,提高了市場競爭力,降低了市場風險,取得了理想收益。從此,農村經濟依靠這種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獲得了快速發展。解決了農民一家一戶的散、亂、小的問題,極大地解放了農民生產力,是農民的又一大發明創造。

這些年的實踐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是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要求,是新階段農村經濟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對推動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發展農村經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振興鄉村的國家戰略中,這一組織形式是振興農村經濟的重要的有力的抓手和溝通城鄉、聯繫市場的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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