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獼猴歷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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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是那花果山上一隻無憂無慮的獼猴,當年我大王六耳獼猴也算是在猴界相當之有名。

小獼猴歷險記

我以為我能這麼幸福的過完我的猴生,沒想到,在某一個夏天,我被一個花季少女給賣了…

小獼猴歷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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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那份愛好者的心搖身變成了販賣者的貪心,但是,咱們猴王說了我們獼猴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販賣還是私自個人圈養,都是違法犯罪,可惜…本猴不會說人話。

小獼猴歷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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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吃好喝好,但我想念我的猴家人啊,2016年6月,小梅無法繼續養我了,就將我轉賣給小凱。

小獼猴歷險記

小凱收購我後,就飼養在宿舍,我以為我的猴生就這樣度過了,誰知有一天,警察蜀黍出現在眼前,我被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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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琪、小梅未經許可非法收購、出售國家Ⅱ級保護動物獼猴一隻,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小凱未經許可,非法收購國家Ⅱ級保護動物獼猴一隻,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小琪、小梅、小凱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小凱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其犯危險駕駛罪,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小琪、小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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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小獼猴的歷險記啦!多虧有警察蜀黍和法官大哥救我!那麼,你們可知道,為啥他們收購和出售獼猴會犯法呢?

法律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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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現在很多人喜歡養寵物,小貓、小狗、小兔子,這些都惹人喜愛~但是,不是所有的小動物都能飼養的!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好奇“寵愛”,而不知不覺地走上了違法犯罪的路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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