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李某入职公司1年,做市场开发工作。工作中,李某业务做得不好,小错也不断,HR经理与李某协商,要求解除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愿意按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HR经理的这个提议遭到李某拒绝。

公司知道这个时候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于是书面通知李某被调岗,待遇还是不变。但李某拒绝公司安排,不愿意到新岗位。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判决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样轻易做出的解除是完全违法的。员工手册约定这个不服从安排属于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面第二条,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的行为表面看起来,没有服从公司安排,但这种安排合理吗?它剥夺了李某的协商权。所以,该解除理由不成立。

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劳动合同的薪酬、地点、岗位、期限等是合同中最为核心的要素,任意一方拟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变更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李某拒绝调岗,公司执意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不服从公司安排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是相互矛盾的,公司不能同时以此作为解除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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