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是“套路贷”设下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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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套路贷”设下的局

一、美猫律法分析

1、 套路贷是指犯罪分子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则等为名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单方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 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不同,从主观目的上,套路贷人员并非想谋取利息,而是意图以借款为名侵吞他人财产,通常借款为假,“套”房为真。从客观行为上,也并非通过常规的债务催讨和抵押清偿手段保全本金收取利息,而是明知借款人没有现金偿还能力仍通过签署翻倍欠条、虚假走账、单方认定违约等手段,诈骗钱财。

3、 “套路贷”被害人群体多为资金需求强烈、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群体。而犯罪团伙则组织性明显,人员分工精密,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统筹指使下,团伙中有负责拉业务的人员;有负责“空放”贷款、收取现金的人员;有与借款人商谈、签订合同的人员;有管理账目和借贷合同的人员;有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人员;有提起、参加虚假诉讼的人员。作案人一般不将合同、借条、收条等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不掌握任何书证。而作案人掌握的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的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物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贷证据链,最终反而使得借款人在民事诉讼中无法举证。

4、 套路贷的实施过程中通常会触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诈骗等刑事犯罪。

二、案情简介

2016年5月中旬,谭某、沈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明知被害人陆某某已与聚鑫公司签订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借款协议,上述借款尚未到期,“平账”会进一步垒高借款;明知博德公司系以骗取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签订虚高借款的非法借贷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低利”等诱骗被害人陆某某向博德公司借款平帐,致陆受骗与博德公司签下人民币134万元的虚高借条及个人名下房产的租赁合同。期间,谭某等人以虚假走帐等方式制造了债务真实性的假象。博德公司代陆某某归还聚鑫公司人民币50万元后,仅交给陆人民币1万元;至同年5月下旬,在被害人陆某某的上述人民币134万元虚高借款尚未到期且“平账”将进一步垒高借款的情况下,为尽快谋取非法利益,谭某、沈某某等人将陆介绍给鑫哲公司“平账”,陆被骗与鑫哲公司签下人民币500万元的虚高借条。期间,谭某等人以虚假走帐等方式制造了上述债务真实性的假象。鑫哲公司代陆归还博德公司人民币120万元后,于2016年9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陆某某,要求归还其中人民币300万元的虚假借款,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未果。

上述期间,被告人朱琦受谭某、沈某某等人的指使,参与介绍陆某某至博德公司、鑫哲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日夜看管陆某某,并从中获利。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朱琦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三、裁判意见

被告人朱琦与谭某、沈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四、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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