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南阳一女教师为他人担保成“老赖”被拘,后支付了剩余欠款的事?

乐说古诗

“老赖”被拘,摄于法律震慑之威,支付了剩余欠款。

郭广吉律师必须说,这才是法律应有之义!

虽然问题中没有给出借款人王某的具体情形,但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即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每个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取得追偿权。

不要说冤枉,说担保人有没有花这些钱。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不出借款项。既然做担保人,就得承担其担保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扣划了郭某的部分工资,在郭某仍旧没有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对郭某采取搜查、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来郭某支付剩余款项。

这些也都是正常的执行措施。

看来,在一定的压力之下,有的债务人还是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只不过,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躲就躲,能藏就藏,能赖就赖。


今年以来,各地的执行工作风风火火,大有将“老赖”一网打尽的声势。

这样的情势下,一些执行案件确实得到了执行。

有人说,今年解决执行难。本人觉得,话不能说的那么满,因为执行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不然,今天能执行的案件,昨天就不能执行吗?

本人认为,千万不能搞运动式的执行,因为高潮过后,归于平淡,以后的老赖在没有震慑的强制作用下,还是会赖的。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执行措施都是可以采取的。

这些执行强制措施依法有据,就要一以贯之,一直不停顿的执行下去,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只有这样,每一个人手中的判决都不会是一张白纸,也不会出现买卖判决书的情况了。


郭广吉律师

在人们的印象中,教师是有知识的人,做事十分谨慎,不会轻易上当受骗。然而,也有一些例外。

南阳的一位女教师为人担保成了老赖,当法警拘捕她时,掩面痛哭,她非常后悔当初为别人借款进行担保,现在,当事人还不上钱,连累到担保人,她只好交了7万元的剩余款。

相对于社会上的许多行业,教师的工作环境比较单纯和封闭,很多教师把心思都放在工作上,每天与学生打交道,对外面的世界了解太少,缺乏社会经验,没有清楚的认识,容易上当受骗。

比如在这件事中,这位教师虽然是受害人,但也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

涉及到担保这种事情,我们心中一定要有原则,通常要注意两点:

1、 除非至亲与密友,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

2、 为别人担保前想想自己有没有偿还能力。

所以说不可轻易为他人担保,当借款人还不起时,担保人就负连带的责任,或替人还债,或者自己成为失信人员。

为人担保等于你要承担还债的义务,不要因为面子而承担风险,有些事情上我们要学会拒绝。

我听说有人诱导教师利用自己的职业身份进行网络贷款,这都是十分可怕的事情。

所以说教师工作再忙,也要多上网,看电视,了解社会上的事情,很多时候我们改变不了社会环境,只能改变自己,努力在为人处世上规避各种风险。


远方老师在美国

其实,这几年类似的事情真是越来越多,这个事情在问题描述里,已经讲述完毕,我不多说,很明显该老师也没想到,就签个字,帮担保后果如此严重。

因此在这科普下大家容易忽略的相关法律常识

第一,不轻易担保,担保时务必要核实对方人品,核实对方有没有能力偿还,其实最委托是让他自己用自己财产做物保。

他如果已经穷的物保都没法做了,你觉得他有什么钱偿还

担保责任一般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

两者后果完全不同,通俗来说,一般保证有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是可以要求债务人先偿还债务。

而如果你帮别人签署的是连带担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让你还,也可以让债务人还,没有强制性的先后之分。

因此从担保人来说,一般保证对自己更有利,当然正如我前面说的,别随便担保。

第二,尽可能想办法别让债务人跑了,这样你还可以追偿

这种事冤枉不,当然会觉得很冤,但是法律就是如此,签了字,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不还是不可能的,只有想办法自己积极找到债务人,想办法追偿。

有没有做担保,可以不承担这个责任?

有,但是实际操作非常复杂,只简单说下几个方面。

在没有额外标注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合同就无效,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呢?


第二,担保人主体资格自身不合格,比如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等

另外如果担保合同本身处于欺诈,胁迫下签订的,或者损害了第三方利益,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等,那么担保合同也会无效。

最后,只能说,谨慎签字,签合同,遇见此事,多收集证据,务必应诉,积极应对。


廖彩琳律师

为人作师表,居然也昏脑,替人贷担保,自己惨摔跤。得钱者逃跑,担保人煎熬。

还款日期到,银行只认钞,贷者不见了,担保人难逃。担保不想掏,那就不客套,一纸诉状告,担保戴手铐,吓得腿直敲,乖乖还钞票。


头上本无蚤,偏要捉来跳,遇事不思考,自己惹烦恼。如今乱象糟,防范最为妙,害人不可操,防人不可少。


平淡人生一帆顺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南阳女老师郭某因为替他人担保而成为“老赖”被法院拘留,看似可怜的背后实则是其不懂法、不畏法的必然结局。

所谓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相信任何一个成年人只要他的智力正常,哪怕读的书再少但是对于担保一词的真实含义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知晓的。涉事的这位郭老师既然能够为人师表肯定接受过高等教育,一个高过高等教育的人难道对于“担保”的理解难道还不如普通大众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郭老师对于替人担保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是十分清楚的。

郭老师等人替那位王某担保的缘由我们不得而知,或许是出于友情、或许是出于亲情、亦或许是为了利益。但是不管郭老师的初衷如何,很明显这次担保让她栽进去了。

王某通过郭老师等人向当地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数额只有20万元,20万元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债务到期后王某连这20万元都还不起说明他可能确实挺穷。王某还不起钱选择逃避,这债务自然就落到了作为担保人的郭老师等人身上,从这点来看说明王某这个人除了没钱之外连做人的底线也没有了。

我真替这位郭老师感到不值,居然会替王某这样一个人担保。古话说的好:“救急不救穷”。有的时候就穷真心就不起,一个不小心就把自个儿给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法院判决郭某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判决生效后,郭某将法院的判决书视为儿戏,说明她不畏法的心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老师虽然有着体面的老师身份,但是这一身份在法律面前并非免死金牌,法院判决后该依法进行执行程序的还是会照常执行。如果说郭老师能够认清形势积极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那么最多是花钱消灾买个教训。但是她却选择了无视,最终不仅自己被法院司法拘留钱还得照还,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是划不来!

都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担保这种事不是人人都有能力去做的,有句话叫做“量力而为”,假若一味顾及所谓的亲情、面子不计后果的替他人担保,那么一旦对方无力偿还就只能自食其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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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丹妹

要说这名老师有多坏,那不尽然,只能说,社会的险恶,南阳这名教师被“老赖”了。

社会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有人求你当担保人,特别是对于教师、公务员、事业编等有编制的人的担保,借款人也信赖,但社会的险恶,有时你虽然出于好心想帮一把别人,殊不知,别人是想把你一同拉入火坑,甚至将你拉入火坑当垫背,对于这些,我们要有一些分辨能力,但对于一些生活圈子比较小、相对单纯的,就像教师,虽然自命不凡,但真遇到连带担保不还这事,哭与不知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遇到这样的问题,两个字,“不行”拒绝。不知道你们遇到这样的问题会怎么样回答,不过我是这样回答的,不论关系怎么样、或者不论这个人的条件怎么样,给他们做担保都一口回绝,虽然一时闹得不痛快,但你却能够保证你的家人、父母能够得到保障,不会像这名人民教师这样,事情闹到这个地步才知道悔恨。

也许有人会反驳我,我没有选择的一口回绝,自己遇到困难别人也不会帮你,或者你这样做的这么绝,只是追求稳,一辈子都不会有出息。对此我只想说,本人不追求大富大贵,也不追求飞黄腾达,只求小富即安,老婆孩子热炕头。

所以,以后给别人做担保,一定要当心、留心、小心。


天涯0咫尺


对于南阳一女教师为他人担保成“老赖”,被拘后付了剩余欠款的事?我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吧。

我认为,你既然为借款人做了担保,就应该想到万一当事人还不起贷款时,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替他们归还欠款。

如果你当时没有深思熟虑,脑袋一热,就承担了担保责任,当真的要你做为担保人还款时,你就是再哭再闹,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了。

我也曾有一个这样的经历。我的一个同学找我借钱,我手里没有现钱,只有一个二千元的存单。但存单再过两个月到期,取出来可惜。我同学就说要不用这个存折抵押贷款吧,一个月还清,不耽误你取款。

结果贷款后,老同学一去没了音信。信用社找不到人,一直催我。我也东跑西颠的去找人,可是那里找的到?拖了两个月,只好让信用社把钱取走了。

后来才知道,我的同学是个诓骗手,借的钱多了,根本就不会还的。后来见到他时,他说没钱还我,等挣钱了再说吧。我也没有办法,可那时候的工资才二百多元,连本带息二千八百元打了水漂,一年的工资呀。

现在,我的同学因病死去,把帐带进棺材里了,你说冤不冤呢!

人心隔肚皮,借钱须谨慎,担保如借钱,马虎不得呀。


民谚民俗民间故事

关于担保成为老赖的事情,我想说的是,那几年,因为银行的人为了完成放贷任务弄虚作假,导致一些急需用钱的人钻了空子,但是银行的人是心知肚明,只要找到担保人,尤其是教师之类的公职人员做担保,银行保赚不赔,所以债务人给担保人说,只要签个字就行,到了银行,有告知义务的工作人员绝不会告知你担保人有很大的风险,只让你在他们事先制定的合同上这里签名哪里签名,还有一条最主要的是,银行已经把所以内容都告知了你,你签了字,他们万事大吉,到回来担保人浑身是嘴也说不清了。试想二十来页的合同谁让你一分钟不读完呢?这样稀里糊涂的做了担保人。我敢说,当时银行如果把厉害关心给担保人说清楚,或者给时间让担保人仔细看看合同内容,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不会签名的。所以屈死的担保人们现在是哑巴吃黄连,所以都是银行害的担保人。如果是现在,就是亲爹娘也没有几个给担保的。银行比老赖还老赖。


打天下抱不平

法院的判决、执行,都是依法办事,担保就必须担责,作为教师,应该知道自己行为会带来什么的后果。所以,提醒广大同行:切莫轻易为别人贷款担保!

我的熟人教师同行中,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表面上看,是一样的担保,一样的成为老赖,一样的被执行,实际上,也是有区别的。

一个同事,完全是抹不过情面,为一个朋友担保,结果贷款人拒不还款,担保人被法院判决偿还。这种情况,说实话,是很值得同情的,做好事,结果害了自己,原因就是没有防范意识,或者交友不慎。

另一个同事就不那么值得同情了,当时,银行对于贷款条件要求很严格,必须有吃财政饭的人担保才会发放。这个同事,竟然从中看到了商机,为他人担保,从中抽取提成。他一个人为数名贷款者担保,结果为了这点蝇头小利,付出了代价。

现在很多人瞧不上教师,但是,教师收入的稳定性在金融机构眼里,可是金字招牌,只要教师担保的在可控范围内的金额贷款,银行毫不犹豫就发放。

这对我们老师,其实也是一个考验。考验你对人的识别能力,考验你面对诱惑的抵御力,考验你在虚荣面前说不的能力,考验你理性处理问题的能力。


教师妹子一枝花

不以教师身份说事,好吧!担保有风险,出面须谨慎!不光是老师因被担保人跑路而面临被追债被法办的事,整个公职队伍中都有。这是银行放贷的手段,受法律认可!认为只是提供担保,而对借贷人人品不深知,上当难免!所以要为别人担保,就要有替别人还贷的能力和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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