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算是共同债务吗?

用户64598321

现在社会上流行这么一句话:恋爱需谨慎,同居事情多。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比比皆是。男女生活在一起就要花钱,如果一旦婚姻不确定,就有可能会存在着经济方面的争议。比如向别人借钱之后,该以怎样的方式偿还,得由谁来偿还这些问题,都会出现分歧。

二、说个案例:

2016年2月,胡国君与方雪开始同居生涯。2017年3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期间,胡国君先后向吴大庆借款共5万元,2017年7月借款到期。吴大庆多次催要,胡国君一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吴大庆将胡国君、方雪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方雪到底有没有一起偿还这起债务纠纷的责任呢?

对于该案,首先要对同居合法婚姻作一区分。所谓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放结婚证的,即为合法夫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那么在本案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本案要认定胡国君在吴大庆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胡国君、方雪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胡国军、方雪共同的生活、生产。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在于吴大庆,在吴大庆没有该方面证据的情况下。胡国军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994年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已经不被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了,因此只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算共同债务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