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计量规范的规定确定。补充项目的编码由计量规范的代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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