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繳納社保,原來有這麼多漏洞,許多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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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社保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涉及到養老待遇和日常就醫的一些福利享受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卻剝奪了員工的這些權益,不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法律上具體有哪些規定,本文從“未繳納社保”、"未按照實際金額繳納社保"和“未按時繳納社保”3個方面做詳細講解。

一、單位未繳納社保

單位繳納社保,原來有這麼多漏洞,許多人都不知道!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1)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且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已侵犯員工社保繳納的權益,應依法及時繳納。

2)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但單位對員工有金錢方面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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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發出書面催告函,要求辦理社保。逾期不予辦理的,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將其辭退。

一般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都是因為員工想增加收入,覺得直接折現更好。如果單位繼續聘用員工,但是有相關證據證明是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如:讓員工簽訂一份主動放棄購買社保書面承諾),並在工資條裡單獨表明具體款項是作為社保補貼的,員工事後仲裁單位有可能會敗訴。

二、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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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是很多單位都是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而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這也是屬於在員工權益上打折扣的行為,也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未按時繳納社保

1、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30天內為員工購買社保,如果沒有按時繳納,也是會嚴重影響員工的社保享受的。

如:養老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需符合三個條件的,方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中有一條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生育保險:在生育前已連續繳納6個月的生育保險,才可以領取社保局發放給單位的生育津貼。

2、但是,以下3種情況,單位可以進行社保補繳:

a.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b.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c.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單位沒有依法按時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單位對員工進行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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