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大亞灣及嶺澳核電站乏燃料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第二版)的通知

中核清原環境技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大亞灣及嶺澳核電站乏燃料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第二版)的請示》(清原安發〔2018〕13號)收悉。

我局於2017年批准你公司《大亞灣及嶺澳核電站乏燃料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國核安發〔2017〕331號)。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大亞灣及嶺澳核電站乏燃料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第二版)》(以下簡稱《報告書》),你公司申請增加高燃耗乏燃料組件運輸。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中的各項承諾和運輸方案實施大亞灣及嶺澳核電站乏燃料運輸活動。你公司作為乏燃料運輸活動的託運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乙1號;法定代表人:王海良),應承擔乏燃料運輸過程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責任。

二、你公司採用NAC-STC乏燃料運輸容器(設計批准號:CN/005/B(U)F-96(NNSA-I))實施乏燃料組件運輸。單次最多運輸3個貨包,年最多運輸3次。

三、乏燃料組件運輸應滿足NAC-STC乏燃料運輸容器裝載限值和乏燃料接收貯存限值要求。

四、運輸活動實施前,你公司應委託啟運地省級輻射監測機構對貨包表面汙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並將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五、每次運輸活動實施前,你公司應報告我局。

六、運輸過程中如發生核與輻射事件或事故,應及時報告我局和事故發生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七、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嶺澳核電有限公司和嶺東核電有限公司對本單位產生乏燃料的運輸安全負有連帶責任。

八、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國家其他有關運輸法規要求的責任。

九、本批准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十、本批准生效之日起,國核安發〔2017〕331號文件廢止。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6月15日

抄送: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華南、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嶺澳核電有限公司,嶺東核電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6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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