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縣公安交警同一日連續查獲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違法犯罪行爲

7月1日21時許,聞某某飲酒後駕駛牌號為豫A9***0號白色長安牌小型汽車,沿息縣城區息州大道東段由西向東行至望淮橋路段時,被息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對聞某某進行了酒精吹氣檢測,結果為94.6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隨後將聞某某帶到息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抽血取樣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血醇檢驗機構檢測,從聞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34.05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醉。

同日21時許,宋某某飲酒後駕駛牌號為豫SP***1號北京現代牌小型汽車,沿106國道息縣小茴店鎮街村段路段時,被息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民警現場對宋某某進行了酒精吹氣檢測,結果為96.6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隨後民警將宋某某帶到息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抽血取樣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血醇檢驗機構檢測,從宋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87.1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醉。

同日21時19分,陳某某飲酒後駕駛豪爵牌兩輪摩托車,沿息縣城區淮河路由南向北行至息縣淮河路北段時,被息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對陳某某進行了酒精吹氣檢測,結果為121.8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隨後將陳某某帶到息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抽血。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血醇檢驗機構檢測,從陳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69.5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醉。

同日21時55分,方某某飲酒後駕駛牌號為豫SF***7號豪爵牌兩輪摩托車,沿息縣城區千佛庵西路由東向西行至群力中學南門路段時,被息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對方某某進行了酒精吹氣檢測,結果為78.4mg/100ml,接近醉酒最低值,隨即民警將方某某帶至息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抽血。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血醇檢驗機構檢測,方某偉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5.92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醉。

7月3日,聞某某、宋某某、陳某某、方某某均被息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息縣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要永遠記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有關規定,醉酒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處拘役六個月的刑罰,並處罰金;機動車駕駛證也將被吊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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