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首例「拒執罪」案件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心存僥倖,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是要付出代價的。

2018年6月5日下午,合浦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朱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這是該院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是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的新成果。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2010年3月,陳某與陳某棠口頭約定將自己種植的384畝林木賣給陳某棠,陳某棠於2010年5月至8月期間,先後支付給陳某291000元。

2010年10月,陳某去世後,陳某約定賣給陳某棠的林木被轉讓給他人砍伐了,但陳某棠支付給陳某的轉讓款未能取回,於是陳某棠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某是陳某的妻子,有義務履行陳某與陳某棠約定的協議,但朱某未履行,致使林木被他人砍伐,作為該協議的共同債務人朱某應對陳某棠承擔還款責任,遂依法判決朱某返還給陳某棠林木轉讓款291000元等。

由於朱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此案進入執行階段。在第一次執行過程中,該院查封了朱某一套房產,但該房產已抵押給銀行,暫無法處置。再經依法向金融機構、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查詢,未發現朱某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

在恢復執行的過程中,法院經過網上查控等措施查到朱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在中國農業銀行合浦支行有存款合計人民幣252704元,但已轉移,執行法官多次與朱某溝通,做其思想工作,規勸朱某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但朱某態度極其惡劣,始終以這是其丈夫的債務,其沒有責任償還等為理由拒絕配合執行法官,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

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該院及時將朱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指控朱某作為被執行人,在收到合浦縣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後,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情節嚴重。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公訴機關認為:朱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提請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朱某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嚴格按照訴訟程序出示證據並發表質證意見,並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主辦法官也結合案情,從法律的威嚴性、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對被告人朱某以及旁聽人員進行了教育。

本案將擇日宣判。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關於拒執罪

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执罪”案件

拒執罪,全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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