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是騙子的天堂!原告串通證人作僞證雙雙被拘留、罰款!

來源/ 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金塔縣法院-孫琰玲

法庭不是騙子的天堂!原告串通證人作偽證雙雙被拘留、罰款!

法庭不是騙子的天堂!原告串通證人作偽證雙雙被拘留、罰款!

(金塔縣法院-孫琰玲)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原告蓋某串通證人李某和雍某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作出拘留和罰款的裁定。

該案件被告張某夫妻在擔保人盛某某、楊某某等5人的擔保下向原告蓋某某借款5萬元,張某因急用錢故在蓋某的要求下書寫了10萬元的借條。後張某和趙某未能及時還款,蓋某將張某和趙某夫妻起訴至金塔縣法院,要求張某夫妻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在開庭審理中,蓋某請來證人,也就是借款引薦人李某及朋友雍某作證,希望法庭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雍某到庭後,法官主動釋明如涉及虛假陳述作偽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兩人均簽署了證人作證保證書。證人李某和雍某始終強調,當時蓋某借給被告張某和趙某的借款是10萬元,現金面額是每張一百元的面值,並且張某數錢時他們就在現場。而被告張某卻提出當時借款實為5萬元而非10萬元,並提供了兩份其與李某的手機通話錄音用來證明。面對證據,李某和雍某終於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表示當初借款確實是5萬元,是原告讓他們說是10萬元,法庭上沒有如實陳述,對此,李某和雍某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並當天向法庭提交了書面檢討書。

鑑於李某和雍某最終承認了錯誤並自願接受處罰,該案主審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對李某和雍某分別作出拘留五日、罰款2000元的裁定;對原告蓋某作出拘留十日、罰款2萬元的裁定。

證人證言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人應據實陳述,不得提供虛假證言。若證人違反此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證人李某和雍某最終因為提供虛假證言而承擔法律責任,也對今後證人出庭作證起到良好的示範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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